点灯人 发表于 2011-9-27 14:10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请问,学校有否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及时救护,妥善处理? 放学之后到开饭这个时间段,在学校吃饭的学生,是不是学校管理的时间和范围?学生私自出了学校,学校有否及时发现和管理?学校的大门围墙这些安全措施有否落实?出了事故,学校有什么应对预案?有否及时救护,妥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专门法,比同级别一般法律效力更大,比《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个部门规章效力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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