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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话题] 坚决抵制对周保安周苍蝇周色狼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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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人1 发表于 2015-8-14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单位请注意:近期有姓周的调入你单位请发上来,,,让这垃圾无藏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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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黄牛 发表于 2015-8-14 10: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算了吧!大家都散了吧!等那个某某某调到那里了,我们再去继续关注。大家要相信有关另道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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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东 发表于 2015-8-14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闲佬老街坊 发表于 2015-8-14 08:03
一语中的,击中要害!

你看问题看到了本质!lol.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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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我飞 发表于 2015-8-14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带我飞 于 2016-10-14 17:23 编辑

路过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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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只阉鸡佬 发表于 2015-8-14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fu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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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东山 发表于 2015-8-14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违反师德”的10种行为
1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2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3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
4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5 体罚学生的;
6 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7 骚扰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8 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9 开展或者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个人利益的;
10 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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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东山 发表于 2015-8-14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编辑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客观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首先,主观方面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即未经妇女真实同意。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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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东山 发表于 2015-8-14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治安管理处罚法

该法第42条第5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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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东山 发表于 2015-8-14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性骚扰罪编辑
2005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已明确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可是对于“性骚扰罪”的行为特征没有作出具体界定。 2005年5月21日,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首次对性骚扰罪作出行为限定,明确5种形式构成性骚扰罪。草案第三十八条: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2005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已明确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可是对于“性骚扰罪”的行为特征没有作出具体界定。 2005年5月21日,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首次对性骚扰罪作出行为限定,明确5种形式构成性骚扰罪。草案第三十八条: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1]
2表现特征
编辑

性骚扰罪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
2.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
3.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广义的性骚扰并不限于异性间,对象亦不单指妇女而言;同性间亦可构成性骚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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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东山 发表于 2015-8-14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山 发表于 2015-8-14 15:05
性骚扰罪编辑
2005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已明确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 ...

处罚依据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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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东山 发表于 2015-8-14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受贿罪编辑[shòu huì zuì]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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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东山 发表于 2015-8-1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犯罪客体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客观方面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
受贿罪
受贿罪
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除了有索贿和收受贿赂这两种基本行为形态外,还包括以下两种表现形式:①收受回扣、手续费。如《刑法》第385条第二款规定。②斡旋受贿。如《刑法》第388条规定。[1]
2基本解释
编辑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3刑事责任条款
编辑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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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淡了 发表于 2015-8-14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跟你瞎起哄了,人家后台硬,老百姓惹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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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宇 发表于 2015-8-14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抛开个人感情,这个处理决定还是比较合理的。
可能并不违法,因为他最终没有性交易成功,也没有接收财物搞到学位,受贿罪就难以成立。至于说侮辱妇女罪,通过微信聊天纪录可见二人是在“讨价还价”,女方既没有明显拒绝也没有明显答应,这样就难以认定违法事实了,公安是难以追究的。
不是党员,纪委方面也难落手,而从师德师风方面去“量刑”,取消其教师资格,调离原单位,五年内不得从事教育工作,向全社会公布。这样的处罚无论从心理上还是职业上影响都挺大了,已经足以改变了这位保安哥今后的人生和命运了。
有些网友说,可能调回教育局做领导了,用脑想下吧,有可能吗?教育局长是他爹?
有些网友说,他后台很硬,硬就不会因为几张图片身败名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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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黄牛 发表于 2015-8-14 18: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俊宇 发表于 2015-8-14 17:54
抛开个人感情,这个处理决定还是比较合理的。
可能并不违法,因为他最终没有性交易成功,也没有接收财物搞 ...

兄弟,你言重了。你去看聊天记录再来抱打不平吧。

点评

我看过那些记录了,于情觉得判决过轻,于理处理还是合适的,并无违法,只能从师德方面处理。  发表于 2015-8-14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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