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部关于印发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教师[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4年1月11日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茂名市中小学教师文明礼仪规范 一个人的气质、自信、涵养往往从他的姿态中就能表现出来。作为塑造人类灵魂工程师的教师是学校工作的主体,不仅是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者,而且是学生思想道德的教育者。教师在传播知识的同时,以自己高雅的言行举止、文明礼仪潜移默化,从而对学生的言行举止发生作用。因此,教师要十分注意自己给学生留下的印象,要使自己在各方面成为一个优秀的、学生争相仿效的榜样。 1、着装的礼仪:无论是在教育教学活动,还是公共场合,着装都要体现职业特点,美观大方,有时代气息,受学生欢迎,符合教师的身份。 男教师服装:以西装、夹克、休闲服、衬衫、T恤等为宜,不穿紧身衣当外套; 女教师服装:以西装、裙服、衬衫、休闲服等为宜,裙装以齐膝或以下为宜,禁穿黑色皮裙,不穿过露、过透、过短、过紧、过花的服装。 2、仪容的礼仪:端正、庄重、斯文、雅气。不将头发染成怪异颜色鲜丽的;不浓妆艳抹;不佩戴款式夸张的耳环、项链等;不染彩色指甲。 3、举止的礼仪:坐姿端庄,站姿挺拔,行姿稳健。 4、社交的礼仪:爱岗敬业,礼貌待人;尊老爱幼,尊重他人,约束自己,自律自重。 5、网络的礼仪:教师通过网络、短信等方式与他人交往时,应牢记自己的教师身份;在使用网络语言时要尊重他人;发表言论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不浏览黄色网页。 6、进出校门的礼仪:进入校门主动向旁人问好;自行车(电瓶车)须推行,摩托车、汽车慢行至指定停放处,整齐排放,离开校园主动向旁人说“再见”。 7、课堂的礼仪:进教室前准备好上课用品,不携带通讯工具进课堂;讲课不坐着、不靠着,也不过多来回走动;多用敬语“请”字和尊敬手势;目光关注每一个学生;不讽刺挖苦学生,不在课堂上做不雅的动作。 8、办公室的礼仪:举止规范,谈吐文雅,遵守公德,文明办公。同事见面,主动问候,保持办公室整洁、卫生和安静。不上网聊天,不玩游戏,不浏览股市,不下载娱乐影视片等。 9、接听电话的礼仪:上班时间不煲电话,接听电话宜长话短说,言语要有礼貌、有分寸,声音适度。 10、与学生交往的礼仪:微笑交谈,平等沟通。 11、与家长交往的礼仪:接待家长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 12、家访的礼仪:家访前应写便条或打电话预约,把家访内容告诉家长,让家长有思想准备。预约的口气,应该是友好、请求、商量式的。用语须恰当,举止稳重,温文尔雅。 13.升旗的礼仪:向国旗行注目礼,脱帽、摘墨镜,规范立正。与学生一起高声唱国歌,歌词准确,精神饱满,不能把手插在口袋里。 14、集会的礼仪: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手机调至静音或关闭,不接听手机、不发送和阅读短信。不迟到、不早退、不开小差。室外集会不打伞。 15、同事相处礼仪: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学习,坦诚相见,顾全大局,影响团结的话不说,影响团结的事不做,不讲粗言秽语。 16、校园公德礼仪:关心校园环境卫生,不在校内公共场所吸烟,不随地吐痰,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爱护学校公物。校园内,遇到来访的客人或家长,要主动问好,微笑、点头致意。遇上学生有不良行为和违纪行为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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