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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追踪] 关于教育城初中老师当众殴打学生之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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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诚 发表于 2009-6-22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是要保持一种不卑不亢的气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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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眼镜仔 发表于 2009-6-22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

一、法律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AA、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关于防卫过当刑事责任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因为正当防卫行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体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关于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责任的规定。本款是对第一款的重要补充。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AA、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AA、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的爆炸犯罪等。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公民应牢记这个权利,善于运用这个权利,保卫国家、公共利益,保卫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由此可知,所谓正当防卫,是指用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某种损害的方法,来保卫是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的行为。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个法律武器,公民应当掌握好这个武器。当遇到抢劫、盗窃、AA、行凶、杀人、放火等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就要善于运用正当防卫行为来维护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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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诚 发表于 2009-6-22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莫 于 2009-6-22 19:03 发表
我觉得学生几矛岩,老师在生命无受到威胁噶情况下老师都矛应该还手,学生打老师系冇岩应当受到处罚,要好好教育,毕竟初中学生还系个细侬。师在生命无受到威胁噶情况还手打学生系不明智噶行为。

还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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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眼镜仔 发表于 2009-6-22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怎样正确运用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第三、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第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当您准备进行防卫时,如果符合上述四个条件,那么,您就不必担心自己会负刑事责任了,而应积极勇敢地进行防卫。

  哪些是非正当防卫呢?

  既有正当防卫,那么就有非正当防卫。如果非正当防卫造成了损害,则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非正当防卫主要有以下几种:

  1、防卫过当。它是指行为人的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2、防卫挑拨。它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使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接着借口加害于对方。

  3、防卫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卫。它是指防卫者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4、假想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对其实施侵袭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

  5、事前防卫,也叫提前防卫。它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说还未到来的时候,而对准备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6、事后防卫。它是指在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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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诚 发表于 2009-6-22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眼镜仔 于 2009-6-22 19:49 发表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

一、法律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 ...

LZ断章取义!如果上到法庭该老师的正当防卫不能成立的!@ti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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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诚 发表于 2009-6-22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细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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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眼镜仔 发表于 2009-6-22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用看30楼我也知道.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来讲,我们要注意区分形似正当防卫实为违法犯罪的以下四种情况:
1、 防卫挑拨。正当防卫成立的实质在于防卫目的的正义性。如果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以挑拨、寻衅等手段,故意激怒、诱惑他人向自己实施侵害,而后借口“防卫”,造成他人伤亡的则是防卫挑拨,不是正当防卫。
2、 相互斗殴。只要形成相互斗殴,双方的行为就都是违法的,任何一方都不是正当防卫。任何一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害的,都要付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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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眼镜仔 发表于 2009-6-22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但你说我断章取义,你也要去学学@ti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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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 发表于 2009-6-22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你的职责是一传授知识,二是教育学生做人的道理。就是学生的错,他也是未成人的,还可有其他方法教育,而不是以暴治暴,这样和黑社会有可分别的,还要学校,还要老师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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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诚 发表于 2009-6-22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眼镜仔 于 2009-6-22 19:58 发表
我不用看30楼我也知道.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来讲,我们要注意区分形似正当防卫实为违法犯罪的以下四种情况:
1、 防卫挑拨。正当防卫成立的实质在于防卫目的的正义性。如果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以挑拨、寻衅等手 ...

那你讲老师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呢?@titter

[ 本帖最后由 李嘉诚 于 2009-6-22 20:0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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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眼镜仔 发表于 2009-6-22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这个帖说的是什么?“关于教育城初中老师当众殴打学生之真相”
李同志.你还没看明白吗?
我的这个主题里有说到谁对谁错了吗?你找出来给我.......

本主题说的很明白了啊。不是发贴人所说的:

惨!教育城初中老师当众殴打学生——全程录像监控2009527日中午放学时间11301200的放学时间段,刚出到门口就看一老师在大门口大庭广众之下当着众多的家长和学生对一男学生进行殴打,只见他三二两下就把该同学按倒在地,不断地对该学生进行拳打脚踢。而该学生也不甘被打,奋力起来反抗,相互之间进行激烈的对打。幸好一边的老师和家长看到该体育老师情绪激动,大有停不了手的势头,赶快上前齐力才把殴打学生的老师拉开学生才幸免继续受殴打。

他发的这个贴其描述与我调查的事实明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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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诚 发表于 2009-6-22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信宜市教育城初中老师和学生相互斗殴之真相>”可好!见笑了

[ 本帖最后由 李嘉诚 于 2009-6-22 20: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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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文 发表于 2009-6-22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谁事谁非...#av%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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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怪 发表于 2009-6-22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眼镜仔 于 2009-6-22 19:51 发表
  怎样正确运用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 ...


版主同志,他只不过是一个学生,他赤手空拳;他只不过是是一个老师亦是赤手空拳。
防卫你将学校当成什么地方,难道你想做老师甘样 无标题.b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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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j121 发表于 2009-6-22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用脚踢老师下体的人你还当他是学生?!!!如果他踢了你你怎么办?不要在这里说风凉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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