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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 办理居住证条例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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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子 发表于 2010-5-15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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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岩子 发表于 2010-5-15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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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1998年12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根据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为《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优化服务、保障权益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广东省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建设、司法行政、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具体工作,并受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聘用流动人口协管人员。流动人口协管人员的规模、聘用条件、聘用程序及其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资源整合、互联互通的原则,建立流动人口居住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政府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第二章
居住管理

  第十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住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可以不再办理居住登记。

  逐步推行流动人口使用现代信息技术及其他便捷的手段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于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应当发给居住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个人需要申领居住证外,可以不发给居住证:

  (一)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四)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第十二条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六个月以上或者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凭就业、经商等证明材料发给有效期最长为三年的居住证。

  不符合前款条件的流动人口,发给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的居住证。

  第十四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居住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使用功能中止。

  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证,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补领、换领。

  居住证持证人申报居住变更登记的,其居住证无需换领。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补领、换领居住证或者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第十七条
居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需要查验居住证时,被查验的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可以要求居住证持证人出示居住证,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的,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

  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房屋出租人和用人单位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报告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并督促其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并于招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办理及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第三章
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居住管理等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

  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三)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六)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二十六条
居住证持证人除享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二)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

  (三)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四)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居住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公共服务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七条
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具体办法由居住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七年、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无犯罪记录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的入户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按照条件受理、人才优先、依次轮候办理,具体办法由居住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维护。

  第二十九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或者居住证时不得附加其他收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流动人口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和居住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非法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或者流动人口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招用流动人口和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二)对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不依法办理的;

  (三)违规向流动人口收取费用的;

  (四)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情形、处罚种类、数额对流动人口或者相关单位、个人实施处罚的;

  (五)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办理及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的。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是指户口簿、护照等。

  第三十五条
符合本省引进人才专业需求的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依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已经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的,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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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岩子 发表于 2010-5-15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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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居住证》制度服务指南之二

居住登记

(一)登记对象

在佛山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口。

(二)申报受理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由村(居)服务站前台受理。

1、需提交、审核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2)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3)在本区村(居)服务站辖区内居住的有效居住处所证明(包括1、与屋主签订的居住合同;2、厂企出具的住宿证明;3、自有居住房屋的房产证,查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4)49周岁以下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同时提交经现居住地镇、街或以上计生管理部门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因各种原因不能提交上述证件的,应当先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通报给同级计生办);

(5)村(居)服务站前台免费拍摄数码相片(录入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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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岩子 发表于 2010-5-15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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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居住证》制度服务指南之一

居住证办理

(一)首次发证

1、发放对象

已在本市申报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视为同时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其本人申请,可以不发给居住证:

(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2)来本市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3)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4)已在本市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2、办证受理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由村(居)服务站前台受理。

(1)需提交、审核材料

凡流动人口办理有效期6个月以下(含6个月)的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②办证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办证人的《广东省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④在本区村(居)服务站辖区内有效居住处所证明(包括1、与屋主签订的居住合同;2、企业出具的厂内住宿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居住处所在系统中没有登记信息的,服务站应按照出租屋登记规范进行信息采集并录入。

⑤49周岁以下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同时提交经现居住地镇、街或以上计生管理部门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因各种原因不能提交上述证件的,应当先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通报给同级计生办);

⑥在全省范围内非首次领取的,需出示已缴纳补领、换领居住证工本费的凭证。

凡流动人口办理有效期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至3年的居住证,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①以就业为由申请办理的,需提供相关就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其中申办有效期1年(不含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就业证明需由镇级以上就业登记管理机构确认或出具;(查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②以经商为由申请办理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查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③在本区村(居)服务站辖区内自有居住房屋的产权证明。(查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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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岩子 发表于 2010-5-15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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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居住证》制度服务指南之五

居住证补领、换领

一、补领居住证

需提交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原居住证属本市签发的,不需填写此表)和《佛山市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项目变更申请表》;

②补领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至3年的,提交就业或经商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③《广东省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二、换领居住证

需提交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原居住证属本市签发的,不需填写此表)和《佛山市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项目变更申请表》;

②换领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至3年的,提交就业或经商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③《广东省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④申请人的《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发新证时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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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岩子 发表于 2010-5-15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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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居住证》制度服务指南之四

居住证延期

一、延期6个月以下(含6个月)

(1)需提交、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持本市签发的居住证申办的,不需填写此表)和《佛山市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项目变更申请表》;

②申请人的《广东省居住证》。

2、延期6个月以上至3年

(1)需提交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持本市签发的居住证申办的,不需填写此表)和《佛山市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项目变更申请表》;

②以就业为由申请办理的,需提供相关就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其中申办有效期1年(不含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就业证明需由镇级以上就业登记管理机构确认或出具;(查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③以经商为由申请办理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查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④在本区村(居)服务站辖区内自有居住房屋的产权证明;(查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⑤申请人的《广东省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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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岩子 发表于 2010-5-15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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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居住证》制度服务指南之三

居住证再次签注

(项目变更、更正)

一、居住地址变更

(一)需提交、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持本市签发的居住证申办的,不需填写此表)和《佛山市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项目变更申请表》;

②申请人的《广东省居住证》。

二、主项信息变更

(1)需提交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持本市签发的居住证申办的,不需填写此表)和《佛山市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项目变更申请表》;

②申请人的《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发新证时回收)

③变更相片信息的,提交《广东省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及居住证相片一张。

三、其他项目信息变更

其他项目是指《佛山市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中,除居住证登记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相片、现居住地、有效期限以外的信息。

需提交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持本市签发的居住证申办的,不需填写此表)和《佛山市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项目变更申请表》;

②申请人的《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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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缘流水 发表于 2010-5-16 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办来有用么?我有深圳噶居住证系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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