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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实施企业简易注销 登记制度改革的通告 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 号,以下称《指导意见》),广东省将于2017年3月1日起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现就改革实施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2017年3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改革,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4类企业(以下称企业),按照自愿原则选择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二、办理程序 (一)企业选择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以下称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 http://gsxt.gdgs.gov.cn/)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无需在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为45天(自然日)。企业申请公告前,应已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应缴纳税款及其他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通过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提出异议。 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或者自行撤销公告的,简易注销程序终止,企业只能按照一般注销程序办理。(二)公告期满后,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30天(自然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提交《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材料,登记机关收取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的登记决定。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无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三、其他事项 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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