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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限定区域销售燃放孔明灯 烟花爆竹的通告
关于禁止在限定区域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通告
中秋、国庆节将至,为加强对孔明灯、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治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市区(含市区范围内的农村)及茂名石化公司(含炼油厂、乙烯厂)周边5公里范围内,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禁止范围:1.东至茂名大道,南至茂南大道连环市西路,西至环市西路连环市北路,北至环市北路连茂名大道;2.茂名石化公司(含炼油厂、乙烯厂)周边5公里范围内。
二、近期市公安、消防、安监、工商、城管等部门将组织执法队进行巡查,违者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我市《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通知》(茂府〔2009〕33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造成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广大市民应从维护本市平安和谐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带来的各种危害,移风易俗,切实树立公共安全、现代文明和节能环保意识,自觉遵守本通告。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0668-2288191(市安监局)。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茂名市公安局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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