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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讯闻] 信宜法院:为辖区金融机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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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 发表于 2016-8-24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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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信宜法院的镇隆人民法庭坚持能动司法,依法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案,促使被告方在判后及时履行了判令义务,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辖区的社会稳定,收到了良好的工作效果。该院去年至今年8月对为辖区金融机构追回涉案利息4000多万元,切实维护了诚信、有序的金融秩序,并为辖区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信宜人林某夫妇于2009年6月,与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镇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担保借款合同》,向信用社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用途养鸡、猪,借款期限3年(2009年6月8日至2012年6月7日),按月交息,月利率为7.875‰,借款若逾期按逾期天数利率上浮40%计收逾期利息,分期还款,2011年6月8日还本金20000元,2012年6月7日还本金30000元。林某的朋友许某在《担保借款合同》中“担保人”栏签名,作连带责任担保。但借款后林某夫妇却没有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经信用社多次追索均无果,双方因而引起纠纷。今年6月,信用社一纸诉状,以林某夫妇和许某作为被告,诉至信宜法院镇隆法庭,请求判令林某夫妇和许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0110.33元。

镇隆法庭对案件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合同。被告林某夫妇在借款后没有依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而被告许某在《担保借款合同》中“担保人”栏签名,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法院应对信用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林某夫妇限期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0110.33元及利息合计给原告信用社;被告许某对还本付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镇隆法庭在该案的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在对细致分析案情的基础上,曾多次通过电话联络的方式与三被告人进行联系,释法明理,阐明利弊,最终促使三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履行了判令义务,案结事了。 

近年来,信宜法院始终坚持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的思想,在审理金融欠款案件中,严把案件事实关和法律关,并在诉讼程序中实行快受理、快审结,从而确保了金融欠款案件审理工作的合法、有序进行。该院去年至今年8月对为辖区金融机构追回涉案利息4000多万元,切实维护了诚信、有序的金融秩序,并为辖区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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