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信宜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信府办〔2016〕54号
信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信宜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宜市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人民币,下同)
(一)结婚生育(双方合计)
1、超生一个子女
(1)118298元(三倍);(2)157731元(四倍);
(3)197164元(五倍);(4)236596元(六倍)。
2、超生二个子女
(1)236596元(三倍);(2)315462元(四倍);
(3)394328元(五倍);(4)473192元(六倍)。
3、超生三个子女
(1)354894元(三倍);(2)473193元(四倍);
(3)591492元(五倍);(4)709788元(六倍)。
(二)非婚生育(单方计算)
1、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39433元(二倍)
2、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子女
(1)59149元(三倍);(2)78865元(四倍);
(3)98582元(五倍);(4)118298元(六倍)。
3、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
(1)118298元(六倍);(2)138014元(七倍);
(3)157731元(八倍);(4)177447元(九倍)。
二、信宜市农村居民(农业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一)结婚生育(双方合计)
1、超生一个子女
(1)77806元(三倍);(2)103741元(四倍);
(3)129677元(五倍);(4)155612元(六倍)。
2、超生二个子女
(1)155612元(三倍);(2)207482元(四倍);
(3)259354元(五倍);(4)311224元(六倍)。
3、超生三个子女
(1)233418元(三倍);(2)311223元(四倍);
(3)389031元(五倍);(4)466836元(六倍)。
(二)非婚生育(单方计算)
1、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25935元(二倍)
2、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子女
(1)38903元(三倍);(2)51870元(四倍);
(3)64838元(五倍);(4)77806元(六倍)。
3、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
(1)77806元(六倍);(2)90774元(七倍);
(3)103741元(八倍);(4)116709元(九倍)。
三、有关事项
(一)以上征收标准,结婚生育的为按夫妻双方分别计征的合计标准,非婚生育的为单方计算的标准。双方情况不同(户口、婚否等),按规定分别计征。
(二)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超生多个子女未征收的应累计合并征收;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我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按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上述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信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