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公开招聘劳动合同制检察辅助人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劳动合同制检察辅助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及人数
本次招聘岗位为劳动合同制检察辅助人员,人数为30名。
二、聘用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道德品行良好;
(二)热爱岗位,踏实肯干,组织纪律性强,有较好适应能力;
(三)年龄在28周岁以下(即1988年5月1日以后出生);
(四)身体健康,有胜任工作岗位的身体条件;
(五)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法律专业优先;
(六)具备较强的文字理解、归纳能力,良好的心理素质、语言表达能力;
(七)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办公软件,具有较强的计算机中文录入技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接受报考:
(一)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
(二)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三)曾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检察辅助人员情形的。
三、薪酬待遇
初任劳动合同制检察辅助人员每月工资2500元(含社会保险)。
四、报名办法
报名时间:2016年5月23日至6月3日。
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报名方式,在茂名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http://jcy.maoming.gov.cn “通知公告”栏下载报名表,按要求填写并在贴照片处附本人近期1寸免冠正面照(采用JPG格式),以本人姓名为文件名发送至电子邮箱mmsrmjcy@126.com,收到邮件自动回复即视为报名成功。报名者应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
完成报名人员应于6月8日下午14:30至17:30提交本人近期1寸免冠证件照2张,并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办公楼(迎宾三路173号)1楼领取《准考证》。《准考证》可委托他人代领,委托代领的须提供代领人及报名人员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五、考试
考试包括技能考试、笔试和面试。考试成绩总分为100分,按技能考试成绩占30%,笔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应聘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参加考试。
(一)技能考试
技能考试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上的信息为准,考试内容为计算机中文录入。
(二)笔试
笔试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上的信息为准,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及公文写作等(不指定考试用书)。
(三)资格审查
笔试结束后在茂名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公布技能考试成绩、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进入面试人员根据两项成绩合成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按报考职位1:3比例确定(不足比例数的,按实际参考人数确定)。
面试前需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在茂名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公布。参加资格审查人员不可委托他人代理,应由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到场:
(1)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及相关专业证书原件和1份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2)国有单位在职人员提供工作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3)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违纪证明材料原件;
(4)街道(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应聘人员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一律取消其应聘资格。
(四)面试
面试主要考察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心理素质和形象举止仪态等。面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茂名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公布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笔试成绩高低确定排名。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六、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以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参加体检人员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人员未按时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资格。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从面试人员中按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七、考察、政审
体检合格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组织考察,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进行政审。对考察、政审不合格的,取消招聘资格,从参加面试人员中按考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考察、政审,考察、政审合格的,确定为拟招聘对象。
八、公示和聘用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政审情况,确定拟招聘人员,在茂名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中发现问题不可聘用或考生放弃聘用的,将依次递补。聘用人员须在规定报到时间内报到,逾期以弃权处理,并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考生。
新聘用人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依次递补。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签订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初次聘用期限为三年,聘用期限届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续签期限另行规定。
九、其他注意事项
(一)考生报名前需认真阅读本公告。
(二)准考证是考生参加招聘考试各环节的重要证件,请妥善保管,不得遗失。考生参加技能考试、笔试、资格审核、面试、体检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证件不齐或证件与报名登记表不一致的,不得参加。
(三)应聘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在考试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必要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招聘工作咨询电话:(0668-2938030);招聘工作监督电话:(0668-2938076)。咨询时间:2016年5月23日至考察政审工作完成,逢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