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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网讯 俗话说,买卖不成仁义在。男子郭某买龟时却因生意谈不拢起歹心出手伤人,继而起贪念劫取财物,不仅仁义尽失,也将自己送进了牢房。近日,茂南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郭某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郭某从事龟苗倒卖生意,待有人向其预订龟苗后,其再向养殖户以低价收购龟苗从中赚取差价。2014年2月17日,正是郭某与客户商定交易龟苗的日子。当日13时许,郭某驾驶小汽车来到茂南区一乡镇的养龟专业户苏某家中,意欲向苏某购买石金钱龟。在与苏某商谈购龟价格时,因双方三次谈好价格后苏某皆反悔,急于交货的郭某便与苏某发生争执。郭某一怒之下捡起地上的铁锤砸向苏某头部,且连砸数次,致使苏某鲜血直流瘫倒在地。随后,郭某看到苏某动弹不了,又起了贪念,当着苏某的面,大摇大摆将100多只石金钱龟与作案铁锤一同装入纤维袋带走逃离。回到家中,郭某对其哥哥郭华谎称买龟回来,并让郭华帮其代养,其后外出逃匿到东莞。2014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将郭某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苏某头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并重度颅脑损伤致右侧肢体瘫痪,评定为二级伤残。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苏某向茂南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郭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无视国法,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6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郭某一人犯两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郭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郭某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侵害了苏某的生命健康权,应对苏某的各项物质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法院同时判决郭某赔偿苏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78645.42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茂名日报 记者 张伍 通讯员 陆泳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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