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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谢谢法官了,没有你们的悉心调解,我的1.1万元真的是打水漂了……”近日,47岁的信宜男子翁某在撤诉申请书上签名后,握住法官吴明的手不停地道谢,微微皱起的眼角笑成了一朵花。3年前,翁某通过网聊,和一妙龄女李某达成了“包养”协议。岂料,李某却在收到汇款后,却逃避和翁某见面并且拒绝返还尚欠的“包养费”,翁某因此将李某告上了法庭。日前,该案经信宜法院民一庭调解,被告李某返还了不当得利款1.1万元,原告翁某撤诉。
案情回放
今年47岁的翁某,家住信宜市城区,已有家室。2012年8月,翁某与20岁的李某在网上认识。网聊后不久,李某对翁某声称:“家中现在做工程,需要一万多元作为资金周转,你如果肯帮助我,我可以让你包养”。两人于是通过qq协商,达成了口头协议:翁某包养李某半年,费用为1.6万元,二人每周在信宜城区李某的家中见面一次。协商一致后,翁某分别于2012年的8月12日、8月19日,先后两次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李某转了4000元和1.2万元,共1.6万元。李某收到汇款后,却以“已在上海找到工作,不回信宜了”为理由,一直拒绝翁某的“回来见面”要求。李某并对翁某表示:“我愿意于2013年12月前全部归还1.6万元”。后经翁某多次催促还款,李某只是于2013年4月19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翁某返还了5000元。但对于尚欠的1.1万元,无论翁某怎样催讨,李某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搪。今年2月,翁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确认二人订立的包养协议无效,并请求判令李某返还1.1万元。
法官说法
近日,信宜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认为,翁某与李某通过网聊达成的“包养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法的规定,不具法律效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李某收取翁某的1.1万元汇款没有合法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向翁某返还。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李某现在外地的客观情况,为了减轻讼累,承办法官采取给李某发送短信说法析理的方式,详尽告知了李某不当得利的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后果。在法官的多次调解下,最终,被告李某自愿返还1.1万元给原告翁某,并于今年的6月15日通过异地转账的方式,将款项汇入了法院的账户。原告翁某在领到返还款后,向法院申请撤诉。至此,该起合同纠纷得到了成功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
茂名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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