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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这是绝大多数市民的共识。然而,茂名滨海新区一男子却在饮醉酒后驾车并引发交通事故,日前被电白区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去年10月4日22时许,蔡某杰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王某波从滨海新区电城镇十字街往北门头方向行驶,当行至电城镇北街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占某鸿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蔡某杰乙醇含量为277mg/100ml。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蔡某杰属于醉酒驾驶,并且其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其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过错,承担主要责任;占某鸿无证驾驶机动车,不安全行驶,其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蔡某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由于蔡某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依刑作出上述判决。
茂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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