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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28日下午5点钟左右,池洞镇池洞村委会对出河道发生溺水事故,一名当地小学五年级男生不慎溺亡,次日早晨溺亡男生被打捞出水,家长痛不欲生。
6.28溺水现场
溺水现场位于池洞村委会对出一抽水场,据悉抽沙前该河道水流平缓,水深不过膝盖,抽沙后河堤崩塌,水深处最深更达10米,抽沙现场更无安全警示牌或警戒线,该名男生在上游游水时不慎滑落抽水深窝中溺水身亡。
痛定思痛,溺亡男生家长在与沙场老板协商无果情况下,聘请律师一纸诉讼将沙场老板告上市人民法院,家长认为沙场老板未经批准在东江河池洞圩背开采河沙,被2014年3月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工后,沙场一直处于无人看守,也不竖立警示标志,抽沙河段一直放置抽沙船、竹排等抽沙工具,自已儿子在上游游泳时不慎滑下沙场深窝中溺亡,该案件定于明天(9月29日)上午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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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场老板(罗某)得知该家长告其上法院时竟然宣称自已不是老板,沙场开甘耐自已只领到二个月工资,该家长质疑称由沙场开始抽沙前他(罗某)一直负责与群众协调租借农田堆沙、筑路借道,其工作上至协调各级关系,卖沙入帐;下至买猪肉做饭都是经其手,出事竟然说自己不是责任人,问谁是老板他讲老板叫左“卷毛”。 6.28打捞现场
学生安全问题再响警钟,希望各学校及家长加强安全教育,杜绝此类悲剧再次发生。
信宜:在抽沙河道发生溺水身亡事故后状告沙场案例
少年溺亡采沙场 沙场管理人被判担四成责 赔偿17.2万元 本报茂名讯 (记者关家玉 通讯员陈严、陆富祥)两少年在沙场玩耍不幸溺亡,昨日,茂名中院对发生在信宜的这一案件进行了通报,终审决定维持信宜法院判决,判令沙场管理人承担四成责任,共赔偿17.2万元给失去孩子的父母,另六成责任由孩子的监护人承担。 溺亡少年父母索赔25万元 2013年10月12日下午,信宜市金垌镇某中学初一学生黎某醒、黎某浩与同学黎某年、黎某松结伴到该镇河道的一采沙场玩耍。在玩耍过程中,黎某醒登上了沙场设在水面上用来抽沙的小竹排。黎某年、黎某松一起撑着小竹排,顺着水势向下游漂去,黎某醒、黎某浩下河去追,当黎某浩游至河道沙场中心时忽然沉下水,黎某醒见状去救黎某浩。因黎某醒不习水性,在距离黎某浩沉水处5米、离岸边6米时亦沉下水。两人不幸溺水身亡。黎某年、黎某松则逃生上岸。 事后,经有关部门查明,2009年,金垌镇某村委会将事发现场的河段,承包给采沙老板陈某、刘某采沙。两死者的父母认为,沙场的经营者与管理者未采取警告、防护等措施,具有管理不当的重大过错,对两少年溺水身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13年11月,两家父母一纸诉状将沙场管理者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5万元。 信宜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沙场经营者陈某、刘某却辩称两死者是未成年人,外出游玩导致溺水身亡,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应对其儿子的死亡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法院:监护人应担主责 信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黎某醒、黎某浩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认识到不会游泳到深水区域去玩水的风险,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承担法定监护责任,主观上应知道子女单独外出活动的危险性,对损害结果的发生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存在不作为的侵权 根据相关规定,被告陈某、刘某在未取得开采河沙许可证的情形下进行抽沙,违反相关法规。被告的行为客观上导致主河床加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对他人构成安全隐患,且被告未在引水渠道及取水闸门处设置“沙场河道湍急,严禁在场内游泳,洗涤衣物”的警示标志。 被告维护、管理上存在瑕疵与过错,构成不作为的侵权。按过错责任原则,沙场管理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的40%;法院酌判被告支付两个失去孩子的家庭各1.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给两家各赔偿17.2万元(含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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