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人和 发表于 2013-1-12 14:40 
你是炒房的吧?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第四章 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商品房预售款 是预购人依照合同的约定,预先 支付给预售人,在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用作该商品房建设费用的款项。
第三十条预售人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 保证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预售人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第三十一条预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 商品房预售款专 用帐户,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预售人换领交款收据。预售人代预购人办理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预购人可以留百分之十五的商品房价款。其中百分之十的商品房价款在预售的 商品房竣工验收之后、交付使用之前支付,百分之五的商品房价款在预售人交付商品房房地产证时支付。预购人自己办理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预购人可以留百分之十的商品房价 款,在预售人取得商品房项目产权确认证明书并将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十日内交付。
第 三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 售款收 存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购销合同登记时,应当同时 附送银行出具给 预购人的首期商品房预售款存入专用帐户的凭证。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银行应当按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核准同意支付的数额拨付。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预售人 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同意其使用;对不同意使用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预售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 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或者预购人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