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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途径] 一时糊涂分析“医闹”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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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一时糊涂 发表于 2012-5-9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哥是流氓 发表于 2012-5-9 13:24
我告诉你现在没有医院买保险的!家属出事后两日才出现找你医院算帐要钱的!都是家属找人商量后才上门的

我所在的小小的小公司
都给财务系统的员工买了职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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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风碎月 发表于 2012-5-9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太理想化了,无语。这几年来多了7000多宗医闹不是一朝一夕,更不是身为院方所采取的措施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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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一时糊涂 发表于 2012-5-9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残风碎月 发表于 2012-5-9 13:36
是不是太理想化了,无语。这几年来多了7000多宗医闹不是一朝一夕,更不是身为院方所采取的措施造成的。

医院有能力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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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虎 发表于 2012-5-9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死了人不管怎样就停职检查,那人民医院有很多重症患者,天天都有人死,天天有医生停职,到时可能都没医生上班了。到时患者家属不闹医生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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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声 发表于 2012-5-9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石虎 发表于 2012-5-9 14:00
死了人不管怎样就停职检查,那人民医院有很多重症患者,天天都有人死,天天有医生停职,到时可能都没医生上 ...

这是天大的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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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声 发表于 2012-5-9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医患双方可向信宜市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也可直接向信宜市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当地ZF或卫生局有关人员主持下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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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井流氓 发表于 2012-5-9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l理想主义者   {:soso_e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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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阿牛 发表于 2012-5-9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没有给任职员工买职业保险"?楼主你理解错误了,据悉中国的医疗体系中,暂时未有一家保险公司为某医院或某医生承保(所谓的"职业保险")!这不象我们车主买第三者责任保险戓交通强制险那么简单的!因这牵涉的问题多了.
   第一: 该医疗机构是否有足够的医疗资源(人才、设备、技术)
   第二: 该医生是否适宜承保(执业范围、技术的界定)
相信不久的将来类似交通"第三者责任保险戓交通强制险"可以在医疗系统出现,感觉上对谁都有保障,但有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则相继而生,假若该医生"使坏"怎么办?如何界定?难道出现医疗事故;就一赔了事就算了?!这不是草菅人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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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声 发表于 2012-5-9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市依法严厉打击一起“医闹”事件
5月8日,我市有关部门迅速处置一起医闹事件,3名违法人员被依法行政拘留。
5月5日上午8时许,18个月大的患儿张某某,因发热由家人抱送到北界卫生院就诊。6日上午7时许复诊回家后,11时患儿病情恶化,送北界卫生院抢救并转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7日,死者亲属对北界卫生院所采取的治疗及抢救措施表示不满,在卫生院大厅设灵堂、挂横幅,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在北界镇和市卫生局领导的调解下,死者家属提出要50万元的赔偿,院方要求按法律程序解决。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死者亲属几十人持续在医院门口设灵堂,并在门口拉横幅,阻止所有人员进出。
8日上午8时,死者家属再次聚集30多人到北界卫生院,设灵堂、拉横幅,设置障碍物堵塞救护车和医院进出通道,并在医院各楼层通道焚烧纸钱,扰乱其他患者的诊治,严重妨碍卫生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市工作组在现场反复进行法制教育,但死者家属置之不理,并对调解人员进行围攻。
事件发生后,市委、市ZF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工作组,进驻北界卫生院对事件进行处置。
工作组组织民警清理横幅时,死者家属张某等人强行阻止。死者亲属张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在群众中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当日,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3名违法人员予以行政拘留。8日中午医院的医疗秩序得到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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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声 发表于 2012-5-9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卫通〔2012〕7号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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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阿牛 发表于 2012-5-9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事故、医疗意外、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医疗意外
  释义: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或护理工作过程中,由于患者的病情或患者体质的特殊性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患者死亡、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的行为。在医疗意外的情况下,因为损害后果是患者自身体质原因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而突发的,而医务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对可能产生的患者死亡、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根本不可能预料到,医务人员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损害,医疗机构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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囍囍 发表于 2012-5-9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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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阿牛 发表于 2012-5-9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的区别:
  由于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主观原因所致,属于医疗事故;   由于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原因所造成的,属于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与医疗过失的界限"
  二者相似点是:医务人员对不良后果的发生没有预见;   二者的区别是:医疗意外医务人员对不良后果的发生按照当时的实际情况是难以预料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医务人员对不良后果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http://baike.baidu.com/view/30650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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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之城 发表于 2012-5-9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对患者及家属表示同情。
不过我觉得,有几点值得商榷。
首先,医生医死人,第一时间就要接受停职调查?那医院每天有人死。没有哪几个病人是应该死的。患者的死亡,有可能是误诊(错诊,乱珍);有可能是救治不及时;有可能是即便确诊,而因施救者技术不精而造成患者死亡。所有患者家属,面对亲人离世,都并是伤心欲绝。不管是什么情况。都多多少少对医生有意见。所以,只要死人,就要医生停止,并不可取。

其次,就北界这次医患纠纷而言。小孩子患的是手足口病。这病非一般病例。根据披露的医治过程。我总结到两个问题。1,患者病情发展十分快。2,医生也对患者进行了救治。没有出现,拖延救治,或者是钱不到位,就不给救治这些情况。对于医生没能及时确诊患者是手足口病。我觉得很大方面,是技术不精所致。大家百度一下都知道,手足口病是具有传染性的。医生如果真的知道患者是手足口病。我想无论是保护自己,或者保护周围的人的角度。都不会拖延治疗。以此榨取患者更多医药费。
事情至今,发展时间才不过几天,LZ所说的赔偿问题,远没有走到这步。对于医院院长说;医院无责。最多是医生责任的说法。我觉得并不妥当。这也是激起患者家属闹事的直接原因。

最后我想说的是,家属在医院的种种行为。确实是影响了其他人就医。损害了群众利益,加上政策刚刚实施。这行为确实是不对。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理。我觉得没什么值得同情的。最后回到事情本质上,还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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烽火连营 发表于 2012-5-9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不想说话,想骂“一时糊涂”的,不过这次你说的还像人话,就不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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