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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醉驾者将被开除公职2011-09-27 09:44:50 作者: 刘美华 杨瑞娟 来源:名升网 ★手机报纸订阅方法: 编写短信MM发送至10658577311即可订制(每天两条彩信,5元/月)
名升网讯 新修订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昨天,记者就新旧条例中变化比较大的条款采访了市阿SIR部门。据了解,《条例》对酒驾行为的处罚措施更为严厉。
公务员醉驾开除公职
根据2011年5月1日最新修订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驾行为都应当按“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同时吊销驾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公务员醉驾的要被开除公职,对有醉驾行为的其他人,按照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也不得入伍、不得担任律师、阿SIR、记者等。
开车竞逐吊销驾照
《条例》中,对非法赛车、飙车、酒驾和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都明确规定从严处罚。市阿SIR有关负责人表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参与道路赛车的,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组织未经批准的道路赛车的,处5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私设“车位”最少罚5000元
市阿SIR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城市内街或者窄道设置收费停车站(点)。而且,条例明确规定,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停车站(点)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逃逸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条例》规定,在本省(广东省)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俗称泥头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等,从今年10月1日起,要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并保持完好、有效。
《条例》还规定,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当事人之间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即行撤离现场;如果当事人应当即行撤离事故现场而未撤离,导致发生严重阻塞或者次生事故的,则将处以1000元罚款。此外,《条例》还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逃逸的当事人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茂名日报记者 刘美华 通讯员 杨瑞娟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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