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当官打人! <点击复制本贴地址,推荐给朋友>
时间:2011年2月8日下午六时左右
地点:信宜市雄鹰路12号
事情发生的经过:
因为孩子是2月15日开学,所以我中午吃了午饭之后就带孩子坐上了从北流到信宜的班车,去的目的是让孩子找他爸爸要钱交学费。大约是下午6点左右,我就带着孩子到了陆万爱家门口,(由于他的手机设置了不接我的电话,所以我的手机一直都是联系不到他的,发了信息给他,让他给钱交孩子的学费,也没有半点回音。)然后我让孩子按门铃401,孩子就说我找陆万爱,对方问你找他干什么,孩子说要爸爸给钱交学费,门铃挂断了之后,很快就是官瑞俏的父亲(一个60多岁的老人)出门对我说:“你马识丑,你来我这里干什么,出去!”然后用手从我左胸来推,我大叫流氓!然后很快就是官瑞俏出现了,她一边破口大骂,一边扬起右手朝我脸上打,我说我不会还手,任你们怎么打,她继续说要收拾了我,我说你收拾我我也让你收拾,然后就又被那官瑞俏的父亲狠狠的继续从我左胸用力推,我手上拿着行李,就那样被直直的推倒在地下,头部先着地,然后再整个身子倒了下去。我倒在地下,头很晕,是我儿子哭着搀扶着我起来,然后我就马上打了电话报警,官瑞俏看到我打电话报警,就要抢我手机,我把手机放回口袋。他们看到我已经报警,就不敢再继续打我了。官瑞俏的妹妹说这个房子不是陆万爱的,你不要在这里找他。我说官瑞俏都帮陆万爱生了孩子了,而且我已经看到陆万爱的轿车停放在这里,我才让孩子按门铃找他爸爸的。官瑞俏的弟弟说:你说哪台车是陆万爱的?我说7336这一台,我已经查过车主是陆万爱,他说你厉害,就不再说话了。官瑞俏妹妹问我儿子,陆万爱是你什么人?我儿子说陆万爱是我爸爸。她看了一下我儿子,就不再说话了,只是要求我不要再按门铃。事后我计算了一下,当时有官瑞俏、官瑞俏的父亲、一个弟弟和大约是2个妹妹之类的人围着看官瑞俏和他父亲打我。城西派出所很快就派干警来到了,在这个时候,陆万爱的大姐和一个男人来到官瑞俏门口,指着我大骂说我是鸡婆,到处诈骗的!我不出声做任何的辩解,只让干警带我到派出所做问话,我如实的把这一切情况全部反映,之后派出所让我等候消息,就这样我带着孩子去找旅社住下来。事后也没有接到陆万爱和官瑞俏的任何电话。
文中人物介绍:
我,彭志华,广西北流市人,1999年与陆万爱结婚并生育一子,名陆奕君,现年11周岁。由于我原单位北流市北流镇计生站调查到陆万爱和前妻李小吴生育了一子一女,即使我是初婚未育,按照计生条例也是不允许生育的,为此我不得不主动辞职为其生育了一子。
陆万爱,住信宜市雄鹰路12号,信宜市水口镇政府综治信访干部。他在我为他剖腹产子在手术台之际,就残忍的抛弃了我母子,直至2010年3月我通过他叔叔才重新恢复了联系。在此之前,他从未探望过孩子,更谈不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了,孩子的一切开支全部靠我到处打工赚钱抚养孩子。
官瑞俏,住信宜市雄鹰路12号,先后担任信宜市东镇党委委员,妇女主任,分管基金会;信宜市盐务局局长;现任茂名市盐务局主任。2003年与陆万爱在信宜市民政局拿陆万爱与前妻李小吴的离婚判决书办理结婚登记,并骗取了准生证,2004年3月4日为陆万爱生育一子,至今未受到任何处罚。她为了掩盖陆万爱重婚事实,利用她的官职帮助陆万爱勾结广东省高州市石板法庭相关的工作人员伪造虚假民事判决书。(详情请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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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12 13:04官瑞俏,住信宜市雄鹰路12号,先后担任信宜市东镇党委委员,妇女主任,分管基金会;信宜市盐务局局长;现任茂名市盐务局主任。2003年与陆万爱在信宜市民政局拿陆万爱与前妻李小吴的离婚判决书办理结婚登记,并骗取了准生证,2004年3月4日为陆万爱生育一子,至今未受到任何处罚。她为了掩盖陆万爱重婚事实,利用她的官职帮助陆万爱勾结广东省高州市石板法庭相关的工作人员伪造虚假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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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状
申诉人:彭志华,女,高中文化,广西省北流市桂塘路0662号,身份证号码:452526197010060022。
就申诉人诉与陆万爱离婚一案,因陆万爱勾结广东省高州市石板法庭工作人员共同伪造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而造成申诉人重大的损害,现申诉人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一、追究陆万爱勾结广东省高州市石板法庭相关的工作人员伪造虚假民事判决书的刑事责任;
二、陆万爱于2003年与信宜市的官瑞俏结婚并办理准生证在2004年3月4日生于一子,并且在长达10年零三个月抛弃自己的亲生儿子陆奕君,追究其重婚罪和遗弃罪的刑事责任。
三、依法判令陆万爱向申诉人支付其儿子陆奕君的抚养费153703.34元(按18年计,每年16857.51元,以及生育住院费和计生罚款,每人承担一半)、赔偿申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于2002年1月25日向高州市石板法庭起诉,要求解除我和陆万爱的夫妻关系,并追讨夫妻期间他用我的名字欠下高额的手机话费和孩子的抚养费。当时因陆万爱涉嫌重婚罪而取保候审,石板法庭的许庆禄庭长说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陆万爱取保候审的时间未过,不得开庭审理,这件事情就这样搁了下来。2004年5月大约是16日,我接到石板法庭通知开庭,在2004年5月19日我和北流市司法局的卢德飞一起来到了石板法庭。当时我是直接到旧办公室,然后看到一个男同志,他说法庭搬到新楼办公了。然后我和卢德飞到了新楼,在楼梯间遇到三个人,我就主动自我介绍说是北流的彭志华,过来开庭的。然后一个胖胖白白的大约是30多岁的男人就直接带我到一楼的办公室,另外一个人就把卢德飞带到二楼去了,当时那男的还介绍一个大约是1.7左右、穿白衬衣的男人说是石板法庭的庭长,但不是许庆禄。我被带到办公室之后就问几点开庭啊,他说陆万爱派律师过来,说孩子不是他的,他根本不承认这个孩子是他的。,然后把陆万爱的答辩状拿给我看,我很生气。然后那男的说:我们都知道你的孩子是他的,孩子那么像他,他不承认也不愿意出庭,我们就不用开庭了。我们也很同情你的遭遇。然后就从抽屉里拿出一份(2002)高法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给我看,由于当时我患甲亢,视力模糊,看什么字体都是重叠的,我主要看了一个是手机费法庭不支持,就问为什么,他说是证据不足,法庭不予支持。我看到是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就说已经办理了结婚证,怎么是这种关系呢?他说是你现在拿不出原件,就按这个处理,反正孩子归你抚养,这个29700元的抚养费你也是拿不到的,只是一个数字而已,你看看还有什么错误吗?我孤儿寡母的,自己在手术台生孩子的时候就被他抛弃了,一边要租房子住,四处打工赚钱养孩子,如果不是国家政策好,申请法律援助才可以免费打官司,那还不知道怎么处理这个事情呢!既然法庭的人员这样说了,也出于对法庭的信任,所以就点头说没什么了。他就再次看那份民事判决书,我看到桌面有宗卷,就打开来看,里面的资料是陆万爱在北流看守所里面的问话记录,还有高州政法委书记签名同意的法律援助,还有一份开庭记录,我就觉得很奇怪,怎么没有开庭就有开庭记录呢?我看了里面的内容,就想起来以前许庆禄来北流公安局查案的时候,叫我到北流的一个饭店里面时候的情形,当时许庭长说时间关系,我们就不做问话了,你在这三张白纸里面签名盖上手印吧,我们会根据实际来写的,你放心。没想到这三张白纸变成是开庭记录了,但是三张白纸不够用,在第四张纸就伪造我的签名和手印了。后来他就从抽屉里拿出一个木刻的公章,把这份判决书盖上了大印,然后就让我交400元给他。我说已经申请了法律援助,怎么还要叫我交钱,而且判决书说这个钱不该是我出的啊!他说陆万爱连影子都找不到,怎么跟他要钱呢?我们法庭不可能亏本帮你们做事的呢?如果以后找到陆万爱收到这400元,就把钱退还给我,如果找不到,以后再开正式发票给你。你现在自己带孩子经济那么困难,如果我让你跑来跑去跑多几次,你自己算算花的还不止这400元呢!你不交这400元我是不会给你这份判决书的。无奈之下,我只有交了这400元给他,他开了暂收据,把这份民事判决书和陆万爱的答辩状给了我,然后我就离开了,回去之后就把这份判决书放在柜子里不管了。
孩子从出生到2010年3月,陆万爱没有回过一次家,也不给过一分钱孩子。2010年3月,我带孩子到陆万爱的老家荷花镇,才联系上他,由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一直都协商不下,每次都是吵吵闹闹的,甚至威胁说要杀我母子,我才想起这份判决书,才发现这份判决书错漏百出,然后就直接打电话给许庆禄庭长,他说我2002年都已经调到高州法院了,怎么是我判的啊?然后叫我打电话给石板法庭的吴庭长,吴庭长说许庭长调离之后我就接任了,怎么不知道你这个案子呢?然后我把这份判决书传真给他看,他查石板没有这份判决书的档案,然后我再给电话许庭长,许庭长让我到高州法院找他,于是2010年8月20日,我就带着孩子和相关的手续原件找许庭长,许庭长看了之后大吃一惊,说不是我审理的,就带我到信访科找骆科长,然后骆科长就打电话叫档案室查询档案,结果是看到有这个文件号的档案,里面却是空的,什么资料都没有。而且里面的审判员朱伯熙在2004年前早就退休了,冯谦是2004年被开除的,合议庭里面的4个成员有两个是不在石板法庭工作的,这份判决书是怎么出笼的呢?事后许庆禄庭长告诉我,暂收据的字体是陈海军的,现在他已经调到大井法庭工作了。很明显是陆万爱为了逃脱重婚罪的惩罚,勾结广东省高州市石板法庭相关的工作人员伪造一份判决申诉人与陆万爱不是夫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的虚假民事判决书。
为了被贱踏的法律尊严,为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诉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予以处理。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彭志华
2011-2-10
由于本人今天中午11点15分接到陆万爱手机13380805192打来的电话,说让我搭车去信宜给钱交孩子的学费,我说没钱搭车,他马上就翻脸了,破口大骂,说我是鸡婆,生野仔害他,甚至扬言要杀我母子!
本人所阐述的全部属实,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