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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讯闻] “不知情”也要赔?信宜一村民砍了别人山场林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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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号 发表于 2026-10-22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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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信宜市司法局茶山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山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据悉,信宜市茶山镇村民张某反映本村村民陈某擅自砍伐其山场内的黑榄树、松木、樟树、杂树等林木,还将山场内的黑榄树嫁接为工艺榄,造成林木财产损失。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张某向茶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委会受理该纠纷后,茶山司法所工作人员介入处置,并前往涉案山场开展现场踏勘调查。经查,张某妻子的兄长李某,在未取得山场权利人张某授权的前提下,擅自将案涉山场黑榄树交由陈某管护,并告知陈某可清理周边林木以利于黑榄树生长。陈某不知晓山场的实际权属,基于对李某的信任,便进场作业,对黑榄树实施嫁接,同时砍伐清理周边林木,进而引发本次财产侵权纠纷。

   调解期间,调解员仔细核对张某提供的《林权证》,明确案涉山场四至范围,固定林木受损的基本事实。陈某主动提出,愿意直接与张某协商处置,不需要李某到场参与调解。随后,调解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释法明理,指出陈某虽然不是故意侵权,但客观上造成他人林木损毁,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调解初期,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分歧较大。陈某认为自己是受人委托,并不清楚林木权属,嫁接黑榄树还投入了不少人工、枝条成本,只愿意赔偿1000元;张某则认为山场内树种多、价值高,要求陈某赔偿2000元。

   为打破调解僵局,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对双方开展思想疏导与普法工作。一方面向陈某释法明理,告知其对权属不知情不能完全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引导其正视对方遭受的财产损失;另一方面耐心劝导张某,指出纠纷源于第三方的无权处分,陈某属于过失侵权,根据民法典规定,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劝导其本着邻里和睦的原则,合理提出诉求,适当作出让步。

   经过多轮沟通劝导,双方均放下对立情绪,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陈某一次性赔偿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给张某;陈某不再管护张某山场内的黑榄树,并拆除嫁接黑榄树的相关工具,双方同时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协议在双方签字当日立即履行,该起山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圆满化解。

    来源:信宜市人民政府网、信宜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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