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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公告] 关于网站被入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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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1-3-26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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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站被入侵说明:

       网站在26号晚19点左右给入侵,主页被更改。给访问的会员带来极大的困惑。在此,表示万分的歉意,因为我们的技术不精导致这次严重的网站事故,网站将会继续加强技术的管理。

       从本次被入侵的事件来看,网站的服务器还存在很大的漏洞,网站就这个问题已经和空间商进行了沟通,在近期将会对网站的安全性重新进行评估,如果没有更好的办法,网站将考虑购买新的独立服务器进行管理。以降低和减少因为网站被入侵事故造成的影响。

       本次的入侵事件,网站已经向公安局进行了备案记录,希望入侵的“您”适可而止,切勿就此走向犯罪的“道路”。因为您的入侵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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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梦家纺专卖店 发表于 2011-3-26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远梦家纺专卖店 于 2011-3-26 21:26 编辑

我正想说出了什么事,居然打不开主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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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 发表于 2011-3-26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普通人 于 2011-3-26 21:27 编辑

就是这个画面,刚才想上论坛发贴,就看到这个,可恶!
捕获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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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通宝 发表于 2011-3-26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funk@funk@fu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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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蓝枫 发表于 2011-3-26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及紧靓女时突然就见到楼上的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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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行天下浪子 发表于 2011-3-26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自己为有点电脑技术就随便更改别人网站首页的自大狂,神经病、变态佬…。不顾及别人的感受,这种人最令人讨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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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起大落 发表于 2011-3-26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吧,没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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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起大落 发表于 2011-3-26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龙行天下浪子 发表于 2011-3-26 21:52
一个自己为有点电脑技术就随便更改别人网站首页的自大狂,神经病、变态佬…。不顾及别人的感受,这种人最令 ...

顶你,赞同你的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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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世 发表于 2011-3-26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今晚在学习。没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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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镶玉 发表于 2011-3-26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龙行天下浪子 发表于 2011-3-26 21:52
一个自己为有点电脑技术就随便更改别人网站首页的自大狂,神经病、变态佬…。不顾及别人的感受,这种人最令 ...

查出来一人吐他一督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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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师 发表于 2011-3-27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查出来将他#av%0025#av%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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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羊羊 发表于 2011-3-27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家伙就象是老鼠,行径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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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龙 发表于 2011-3-27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龙行天下浪子 发表于 2011-3-26 21:52
一个自己为有点电脑技术就随便更改别人网站首页的自大狂,神经病、变态佬…。不顾及别人的感受,这种人最令 ...

要罚行政责任,就要重重地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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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马哥 发表于 2011-3-27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中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规定
1、《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犯罪对象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上述三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而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该类系统而故意侵入。触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后果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触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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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苦短 发表于 2011-3-27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 普通人 的帖子

我又见到!还打人 地个ID出来sweat.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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