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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茂名市市场监管系统“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为认真落实国家总局、省局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部署和市委“1310”具体部署,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执法为全面创新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紧密结合2024 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出稽 守护南粤”行动、“双打”等工作,依法严厉查处商标、地理标志侵权和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现公布2024年茂名市市场监管系统“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高州市某翔保健食品厂生产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4年4月8日,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生产的“麦冬莲子百合固体饮料”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有“高州市某翔保健食品厂,麦·冬(这两字用同一大号绿色字样突出标注)·灯心(用更一大号红色字样突出标注)®莲子百合,本包装已申请专利仿冒必究,净含量/规格:200克(10克x20)” 等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打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无法查到上述专利相关信息,当事人现场也无法提供上述专利证书及相关文件。经查明,当事人构成了生产假冒专利产品行为,2024年5月11日,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茂名市茂南区新坡某设五金商店销售侵犯“三插头”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2024年8月,专利号为ZL201922308045.6 的专利权所有人向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投诉茂名市茂南区新坡某设五金商店销售的“三插头”的技术特征与请求人的专利权实用新型特征相同,涉嫌侵犯了其实用新型专利“三插头”专利权。2024年8月12日,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经审理查明,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茂名市茂南区新坡某设五金商店销售的“三插头”的技术特征与请求人的专利权实用新型特征相同,当事人构成了侵犯专利号为ZL201922308045.6名称为“三插头”的专利权的行为。2024年9月,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专利产品,如果当事人留存有侵权产品,应立即销毁,不得销售。
案例三 信宜市某旺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3月20日,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云树之思(睢宁)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的举报,反映位于信宜市东镇街道的信宜市某旺商行涉嫌销售侵犯乐斯福公司(LESAFFRE ET COMPAGNI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外销售标示有“saf-instant® ”“燕子®”标识的商品“燕子®即发酵母”共525包。深圳市安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当日向信宜市市场监管局出具了《鉴定报告》,证实当事人销售的“燕子®即发酵母”并非乐斯福公司(LESAFFRE ET COMPAGNIE)、乐斯福(明光)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0日在其经营场所及仓库摆放待售的525包“燕子®即发酵母”,包装标示的“saf-instant®”“燕子®”标识,与乐斯福公司(LESAFFRE ET COMPAGNIE)持有并在有效期限内的“SAF INSTANT”商标(第237312号,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酵母)、“燕子”商标(第3012919号,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酵母)近似,且经深圳市安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证实并非乐斯福公司(LESAFFRE ET COMPAGNIE)、乐斯福(明光)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燕子®即发酵母”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四 电白区电城某江建筑材料商行侵犯深圳市新黑豹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3月6日,深圳市新黑豹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黑豹建材)向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白区电城镇某江建筑材料商行生产销售的假冒“黑豹”瓷砖胶产品。执法人员于3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黑豹牌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黑色塑料桶)79桶、黑豹牌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墨绿色塑料桶)17桶、双好牌黑豹瓷砖胶600包、千邦牌黑豹瓷砖胶459包、366天黑豹牌瓷砖胶610包,均在外包装上使用了未经权利人新黑豹建材授权的商标。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了生产销售侵犯深圳市新黑豹建材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五 杨某德生产销售侵犯3M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根据“3M”商标权利人提供的举报线索,茂名市市场监管局滨海新区分局联合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于2024年8月20日对位于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吴某某房屋实施检查,现场发现“3M 6001CN 有机蒸气滤毒盒”、“3M 6001 滤毒盒”、“3M 6003/07047 滤毒盒”共1222包(2只/包),“3M 6001CN 有机蒸气滤毒盒”(已贴标签、未包装)、“3M 6003 滤毒盒”(已贴标签、未包装)共4868个,以及用于组装生产上述产品的过滤盒外盖、活性炭、包装袋、标签贴、塑料薄膜封口机、超声波压件机等原材料、生产设备和已经部分组装的半成品一批。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和“3M”注册商标的授权使用或委托生产加工证明文件。
经查,根据“3M”商标权利人鉴定,当事人现场生产销售的“3M 6001CN 有机蒸气滤毒盒”、“3M 6001 滤毒盒”、“3M 6003/07047 滤毒盒”、“3M 6001CN 有机蒸气滤毒盒”(已贴标签、未包装)、“3M 6003 滤毒盒”(已贴标签、未包装)等5种产品均为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未获得“3M”注册商标的授权使用或委托生产加工的情况下,生产假冒“3M”注册商标和3M公司厂名厂址的滤毒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由于涉案产品数量众多,货值金额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侦查处理。
案例六 茂名市品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15日,茂名市市场监管局接广州味满多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 称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茂名市某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未经授权许可,在塑料杯上印刷使用了该公司的“TANING挞柠”商标,请求我局依法查处。2024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位于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的印刷车间内工人正在塑料杯上印刷相关商标及文字,当事人的印刷机上粘有“挞柠、taning”文字、图形、挞柠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合作专线400-181-1331”及“广州挞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印刷胶版,现场还发现用于制作印刷胶版的印刷胶片版(菲林),胶片版上有与上述相对应的内容。现场发现印有上述内容的塑料杯5个及标有“挞柠”文字的销售单据一批及印刷胶片版(菲林)的设计制作费单据。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公司承印“挞柠”塑料杯的委托证明及商标注册证明。
经查明,广州味满多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在第21类“杯”等商品上注册了“挞柠”商标,注册证号为第42749809号,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未经权利人授权印刷“挞柠”商标的塑料杯有90-500型和90-700U型两种型号,印刷的塑料杯有:“挞柠、taning”文字、图形、挞柠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合作专线400-181-1331”、“广州挞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植系鲜柠茶 一口真轻醒”等内容。当事人从2023年7月15日至2024年1月19日案发止共印刷销售了含有上述文字内容的90-500型塑料杯 61 件,印刷销售了含有上述文字内容的90-700U型塑料杯154 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商标法》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七 茂名市电白区某康药店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产品案
2023 年12月29 日, 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茂名市电白区某康药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售货架上摆放有外包装标示着“新会陈皮”、“新会特产”等样的陈皮,规格为498. 74g每袋。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陈皮的购进票据、销售记录以及供应商、生产商的相关许可证照供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商家以220元每斤的价格购进陈皮,该陈皮外包装标示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新会陈皮” 。当事人无法提供所售陈皮供应商、生产商的相关许可证件。当事人销售冒用“新会陈皮” 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产品,违反了《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通过使用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措述,致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自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和第五项"销售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新会陈皮”产品的违法行为。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来源: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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