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第三条 在城镇区域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
(一)自有房屋或公租房入户
1.办理条件
在我市城镇区域内拥有商品住房、小产权房、单位自管房、农场登记房、自建房、公寓或租住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在房屋所在地落户。
2.办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提供下列其中一项材料:①不动产权属登记材料,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能够确认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归属的材料;②公有住房承租权材料,包括:公租房、廉租房、军产房等由承租人承租、不享有所有权的材料;③其他能够确认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属材料,包括:购房发票及加盖房产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的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购房发票及已经在房管部门网签的购房合同、小产权房的《房屋建设许可证》;④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文书等能够确认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归属及已有房屋的材料等;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还需按亲属投靠原则提供相应材料。
3.办理程序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10个工作日内呈信宜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信宜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结。
4.其他要求
房屋所有权人为未成年人的,在申请落户时需要随监护人一并迁入。
(二)租赁房屋入户
1.办理条件
在我市城镇区域内租住经房管部门登记并在公安派出所备案的私营出租屋、公寓满半年,且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在本城区内无合法产权房屋的人员,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以在租住房屋所在地落户。
2.办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经房屋产权人签字(章)同意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3)房产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租赁经营的《营业执照》;
(4)房管部门出具的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在本城区内无合法产权房屋的材料;
(5)申请入户所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承租人租住房屋的材料,如:粤居码或入住时间原始登记材料;
(6)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7)房屋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
(8)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还需按亲属投靠原则提供相应材料。
3.办理程序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10个工作日内呈信宜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信宜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结。
4.其他要求
凡租赁私营出租屋、公寓,同一套房2年内只能立户1次,且不允许非直系亲属再挂户;原租住人员户口未迁出的,新租住的住户不得将户口迁入该址。
第四条 在乡村区域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
(一)办理条件
在我市乡村区域有稳定住所(含租赁),且确实在乡村生活居住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含权属证书登记的共有人、家庭成员)。
申请人申请落户,由公安机关核准落户后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和各项福利待遇挂钩。
(二)办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在经常居住地生活、居住满6个月的材料:
(1)所在村(居)委会意见材料;
(2)提供下列其中一项材料:①自有住所的,包括:凭《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等能够确认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归属及已有房屋的材料;②乡村地区自建房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包括:建设工程许可、宅基地使用等相关材料;③租赁的,包括:提供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屋产权人或单位同意落户的材料。
4.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还需按亲属投靠原则提供相应材料。
5.其他要求
(1)派出所核查居住所在地报备的信息(含电费、粤居码信息);
(2)派出所核查情况的综合调查报告;
(3)房屋所有权人为未成年人的,在申请落户时需要随监护人一并迁入;
(4)凡租赁私营出租屋、公寓,同一套房2年内只能立户1次,且不允许非直系亲属再挂户;原租住人员户口未迁出的,新租住的住户不得将户口迁入该址。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调查、审核,10个工作日内报信宜市公安局户政部门;信宜市公安局户政部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并报茂名市公安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