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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信宜这里有一无证建设的建筑物,是谁的?快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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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号 发表于 2024-10-17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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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三号 于 2024-10-17 10:5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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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位于信宜市贵子镇函关村委会学木坪自然村的建筑物(东至:空地,南至:山,西至:空地,北至:林心旺地;长:9米、宽4.5米、高:6米;详见附件),未能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书》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因该建筑物目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并依法处理,本单位现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公告。请上述建筑物的责任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到信宜市贵子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接受处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所有者如属于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的,请提供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合法证件的复印件;所有人如属于自然人的,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超过10人的,在向本单位申报时应当推荐2至5人作为代表参加协助调查。


  二、所有者在本单位调查期间请提供该建筑物的用地、规划、施工等合法审批手续和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三、处理期间应停止施工,若抢建,本单位将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所有者若不接受协助调查,责任自负,不影响本单位办理案件。


  上述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主张权利,致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本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668-8798687


  单位地址:信宜市贵子镇人民政府大院


  本公告的公告期为发布之日起三十日。


信宜市贵子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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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现场相片图

  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有关规划许可证的在建或者建成项目,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不及时拆除可能影响安全、交通等的,可以在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来源:茂名市信宜市贵子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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