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号码:440921************
住址:广东省信宜市****
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养殖过程中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也未委托第三方处理企业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要求,建设相应的雨污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及第四款“已经委托第三方处理企业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第三方处理企业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所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信宜)罚告〔2024〕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第三方处理企业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所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市、区(县级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产业园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养殖专业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在养殖过程中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也未委托第三方处理企业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罚款。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代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