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贵子圣*药店
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6月25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非处方药药品货架上摆放有4盒药品“元胡止痛片”(规格:每瓶100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2021950,生产企业:湖北亿雄祥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1/04,产品批号:20220101,有效期至:2023/12)待售,该药品已超过有效期。该药品的销售价格是5.5元/瓶,按其销售价格计算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为22元。因当事人没有制作销售台账,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于2024年6月25日对外张贴了药品”元胡止痛片(生产日期:2022/01/04)的《召回公告》,向消费者召回该药品超过有效期后售出的上述药品”元胡止痛片。至本局调查终结时止,当事人未能召回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销售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销售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销售许可证。"的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销售药品未有购销记录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销售劣药的行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元胡止痛片”药品4盒,罚款人民币12000元,上缴国库。
违法行为类型:民事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