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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号 于 2016-8-25 16:24 编辑
丁堡山背桥头(2月2日)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逃逸肇事司机被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2日17时50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临时粤A45***号牌小轿车由信宜市丁堡镇旺坑经山背往东镇六运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丁堡山背路段时,遇对向由刘某甲驾驶搭载刘某乙的粤KM0***号牌二轮摩托车急刹车,摩托车失控侧跌,小轿车碰撞碾压正在跌地中的刘某甲、刘某乙,致二人受伤送信宜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而当天死亡。发生事故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逃离现场。2016年2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到信宜市公安局丁堡派出所投案自首。经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派员到现场勘查取证,并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乙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以上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家属的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文书,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二】信宜市区城南某酒家附近路段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逃逸逃逸肇事司机被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29日20时25分,被告人韦某某驾驶云O00***号牌小轿车在信宜市区城南安然酒家附近路段,由北往南行驶,追尾碰撞在上述路段由潘某某驾驶的电动车,致潘某某当场死亡。发生事故后韦某某驾车离开现场,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报后赶到案发现场处理时,韦某某自行驾驶事故车辆返回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派员到事故现场勘查取证,并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韦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潘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韦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一次过赔偿各项费用人民币32万元给被害人家属,赔偿费用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出具书面谅解书,建议政法机关对韦某某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家属的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文书,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韦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属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信息来源 中国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信宜市人民法院
【热点追踪】丁堡山背桥头(2月2日)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逃逸肇事司机投案自首!
2月7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网上追逃的陈某平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前往信宜市公安局丁堡派出所投案自首。 2月2日17时许,在信宜市丁堡镇山背桥头路段发生1宗交通事故,导致1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无牌白色小型汽车司机当场逃逸。 2月5日,交警大队侦查中队前往丁堡派出所请求协助调查。该所民警随即展开侦查工作,经过大量的走访调查民警最终确认,肇事司机北界镇的陈某平(男,28岁,信宜市北界镇石订罗鸦冲村人)事发当日前往丁堡镇探望朋友,有重大作案嫌疑。丁堡派出所民警对陈某平进行思想工作,劝其投案自首。 2月7日,陈某平到丁堡派出所投案自首,随后派出所民警将陈某平某移交信宜交警大队侦查中队作进一步处理。
来源:信宜生活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