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登记解答
1·什么是不动产?
不动产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规定,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海域、林木、水面等定着物、包括土地附属物及地下室或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构造物 。
2·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根据《条例》的规定,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到登记机构申请,把需要登记的各项不动产信息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依法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事实,由登记机关保存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信息。
不动产登记有: 土地、房屋(民生最关注)、林地、草原、海域等。即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等。
3·为什么要进行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经依法按规定登记,发生效力(有法律效力)。不动产的取得必须通过登记,权利(权属)才真正归权利人所有。在不动产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登记事项来保障自身的利益,减少纠纷;建立不动产登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持正常的市场交易程序,确定不动产的权利归属,从而更好地保护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登记对平民百姓来说,办理手续便捷,交易安全,减轻负担。
4·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什么事项?
主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等等。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动产物业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其他相关事项等。
5·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有哪些类型?
根据《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类型有: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以及注销登记;其他特殊登记类型有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有10类不动产权属可纳入登记:(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6·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有哪些?《条例》中不动产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颁证。不动产权利人提出进行登记的请求。受理即对申请材料与申请登记事项是否相符、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相符合法。审核是登记机构对申请的事项进一步审核,作出登记的决定。登簿是指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中的行为,标志着登记程序的完成。颁证是登记机关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这时候物权归属证件已经落实到权属人手上。
7·以前发的土地证、房产证要作废了吗?
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开始实施后,将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需要进行登记的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森林、海域等十大类。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后,以前依法颁发的土地证、房产证、土地登记卡、房屋登记簿等簿册继续有效,已经依法发放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权属证明继续有效。国土部门强调,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8·不动产权证和房产证有啥区别?:
除了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位置、面积等原来房产证的内容外,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取得价格和分摊建筑面积等内容。在权利类型中,明确写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这两项,也就是说,土地证和房屋产权证从此两证合一。证书上的29位不动产单元号具有唯一性,相当于是全国范围内唯一的房屋“身份证号”。《不动产权证书》还增加了具有查询和防伪功能的二维码防伪标识,产权人可通过二维码获取相关信息。
9·实行不动产登记后,是不是必须要把原有的房产证换成不动产登记证?
不动产登记遵循“自愿登记”的原则,不会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并且要做到“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即等到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10·对普通百姓而言,换证有啥好处?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不换新证对于百姓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但是,若房地产将进行交易,登记过户时,原有的土地证、房产证将被不动产权证书所替代。简单来说,原有土地证、房产证依旧有效,但若物权要发生交易买卖,业主将房地产交易和过户后,交易的另一方(买方或受让方)领到的将是不动产权证书。
11·之前的小产权房在实行不动产登记后能取得合法的 “登记证明”吗?
不动产登记是依法保护不动产所有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是对依法取得的不动产权利进行依法登记,保护合法的财产权。“小产权房”实际上是没有产权的房屋(是政府未批准建造的房屋),是当前阶段不合法的物业,现阶段绝对不可能给予登记。
12·如果有多套房屋,是将所有的房屋登记在一个证上,还是分别获得不动产登记证?
不动产登记是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来进行的登记,就是说,如果你有10套房屋,登记后就会获得10个不动产登记证。
13·之前我们购买房屋需要分别到房管局和国土资源局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实行不动产登记之后还是要去两个职能部门办证吗?
不动产登记全面实施后,是在一个办公场所统一完成登记。因为实施统一登记,可以减少杜绝类似纠纷问题的发生,更好地理清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利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归属,保护合法者的切身利益。同时,统一登记实施后,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将有效保障不动产安全交易,维护不动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统一登记之后,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证和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统一,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减少办证环节,可以让当事人少跑路,大大减轻群众负担,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14·实行不动产登记后,信息会有统一的平台,是否会泄露个人信息?
所登记信息不是谁想查就能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功能和目的,在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动产登记后,也不是随便就可以查询别人的不动产信息。根据《条例》规定,“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及相关部门,如司法部门是可以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但必须提供查询目的和查询证件”。所以平民百姓大可放心自己的个人财产信息安全绝对不会泄露。
15·对市民有什么好处?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发生效力的前提,依法进行的物权公示,具有社会公信力。经过不动产登记,能够更好地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利于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16·哪些情形不予登记?
不予登记的情形有:(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如违法建筑、查封未解除);(2)权属有争议的(有纠纷的物业、权属有纠纷);(3)超过规定期限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弄虚作假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