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信宜市兆康商场有限公司站前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 | 当事人经营的“高粱醇露酒”(生产者:湛江市维康酿酒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3年4月18日,规格490ml/瓶)的“酒精度”不合格,共购进该品规的酒类一箱(共12瓶),购进价格为4.3元/瓶,货值金额为51.6元,销售价格为6.9元/瓶,销售收入为20.7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 | | |
| | | | | 当事人销售的中药饮片“钩藤”(生产单位:化州市济群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产地:广西,批号为150201)不具钩藤性状特征(不符合规定),属假药,共购进上述批次1kg(统装/0.5kg),购进单价为40元/ kg,货值金额为40元;销售价格为50元/ kg,其中抽检2袋(0.5kg/袋),已无库存。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按违法销售假药货值金额40元的四倍罚款160元。 | | | |
| | | | | 当事人向无证单位购进药品,货值金额共计1007.3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2、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1007.3元的四倍罚款4029.2元。 | | | |
| | 信宜市怀乡镇顺利油店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案 | | | 当事人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黄曲霉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15年5月9日)100千克,除抽样1千克外,已无库存,销售收入合计26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 | | |
| | 信宜市怀乡镇信利油店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案 | | | 当事人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黄曲霉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15年5月10日)100千克,除抽样1千克外,已无库存,销售收入合计26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 | | |
| | 信宜市怀乡镇森大油厂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案 | | | 当事人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黄曲霉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15年5月10日)100千克,除抽样1千克外,已无库存,销售收入合计23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 | | |
| | 信宜市韦氏花生油厂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案 | | | 当事人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黄曲霉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15年5月2日)80千克,除抽样1.5千克外,已无库存,销售收入合计1962.5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 | | |
| | 信宜市信城奇香油厂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案 | | | 当事人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黄曲霉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15年5月2日)200千克,除抽样1.5千克外,已无库存,销售收入合计4764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 | | |
| | 信宜市竹山达记油厂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案 | | | 当事人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黄曲霉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15年4月25日)100千克,除抽样3千克外,已无库存,销售收入合计2328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4000元。 | | | |
| | 信宜市丁堡伯式食用油加工厂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案 | | | 当事人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黄曲霉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15年5月7日)60千克,除抽样1.5千克外,已无库存,销售收入合计1497.6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 | | |
| | 信宜市丁堡杏珍初级食用农产品店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案 | | | 当事人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黄曲霉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15年5月6日)200千克,除抽样1千克外,已无库存,销售收入合计52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 | | |
| | | | | 销售的药品”黄连上清片”(标示生产企业为福建乐尔康药业有限公司;批号:140204)含量测定“砷盐”不符合规定,属劣药,购进上述批次药品10瓶,其中抽检3盒,销售7盒,已无库存,购进单价为2.4元/盒,货值金额共24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按销售劣药货值金额24元的三倍罚款72元。 | | | |
| | 信宜市镇隆镇昌耀南发食用油店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 | | | 当事人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销售收入合计1164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 | | |
| | 信宜市水口镇金锋粮油店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 | | | 当事人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销售收入合计2564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 | | |
| | 信宜市镇隆镇东荣食用油店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 | | | 当事人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销售收入合计3564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 | | |
| | 信宜市水口老友记花生榨油厂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 | | | 当事人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销售收入合计3861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 | | |
| | 信宜市镇隆福味多永辉凉果厂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 | | |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货值金额合计717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凉果;2.罚款5000元 | | | |
| | 信宜市镇隆镇紹高粮油店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案 | | | 当事人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销售收入合计5161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 | | |
| | 信宜市吉达冷冻食品店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冻排骨案 | | | 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冻排骨,共7包(1.5斤/包),货值金额为120.75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 | | |
| | | |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六)项 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 | | |
| | 信宜市东镇佳坊酒家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 | 当事人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熟食制品(烧鸭)”(生产日期2015年6月10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7000元。 | | | |
| | | |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 | | |
| | 信宜市北界镇强记榨油行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案 | | | 当事人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50千克,货值金额13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4000元。 | | | |
| | 信宜市金垌海霞粮油店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案 | | | 当事人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150千克,货值金额42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 | | |
| | 信宜市金垌镇吴志刚花生油厂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案 | | | 当事人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85千克,货值金额238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元。 | | | |
| | 信宜市北界镇高坡汉葵榨油厂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案 | | | 当事人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100千克,货值金额27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 | | |
| | 信宜市北界镇高坡威记油行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案 | | | 当事人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100千克,货值金额27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 | | |
| | 信宜市北界榨油厂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案 | | | 当事人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100千克,货值金额27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 | | |
| | 信宜市北界镇香香油厂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案 | | | 当事人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250千克,货值金额625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 | | |
| | | |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车仔红茶”23小包,罚款2000元。 | | | |
| | 信宜市和兴隆食品厂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 | 当事人生产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精装豆沙月饼”(生产日期:2015年09月03日),货值金额2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 | | |
| | 信宜市玉香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 | | |
| | 信宜市竹山茂名老明港饼家生产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 | | |
| | 信宜市城南茂名粤港饼家生产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及未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案 | | | 当事人生产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精制伍仁月饼”100封,抽验8封,已无库存,销售价格为9元/封,销售收入为828元;该饼家生产上述批次“草莓味月饼” 100封,抽验8封,已无库存,销售价格为9元/封,销售收入为828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 | | |
| | | | | 当事人销售劣质药品,该劣质药品5盒,购进单价1元,其中抽检3盒,销售2盒,已无库存,销售价格2元/盒,销售收入为4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按销售劣药货值金额6元的三倍罚款18元。 | | | |
| | 信宜市城南茂名粤香饼家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做好产品投料记录及未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案 | | |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精装伍仁月饼”(生产日期为2015年9月2日)200封,货值金额2500元;“伍仁叉烧月饼”(生产日期为2015年9月2日)200封,货值金额2800元及未做好产品投料记录及未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 | | |
| | 信宜市城南茂名穗香饼家生产“酸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 | 当事人生产“酸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批次的食品30封,销售了22封,抽验8封,销售价格为15元/封,销售收入为33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 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 | | |
| | | |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元。 | | | |
| | | | |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粤香”等八个品种的月饼,货值金额为821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 | | | |
| | | |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 | | |
| | | | | 当事人销售劣质药品,销售收入为4元中药饮片“稻芽”0.5kg,销售价格为0.4元/ 10g,其中抽检500g,已无库存。上述批次中药饮片“稻芽”货值金额为4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按违法销售劣药货值金额4元的三倍罚款12元。 | | | |
| | | | | 当事人销售劣质药品,中药饮片“钩藤”0.5kg,销售价格为0.4元/ 10g,其中抽检500g,已无库存。上述批次中药饮片“钩藤”货值金额为14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按违法销售劣药货值金额14元的三倍罚款42元。 | | | |
| | 信宜市信城茂名名香饼家涉嫌生产酸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 | 当事人生产酸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精致伍仁月饼”(生产日期为2015年9月3日)208封,货值金额2704元,除抽样8封外,已无库存,召回数量为零,销售收入合计26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 | | |
| | | | |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收入是1546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元。 | | | |
| | 信宜市合水镇东林花生油加工厂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案 | | | 当事人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罚款2000元。 | | | |
| | 信宜市新宝镇杨伍花生油加工厂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案 | | | 当事人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罚款4000元。 | | | |
| | 信宜市新宝镇昌盛花生油加工厂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案 | | | 当事人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罚款3000元。 | | | |
| | 信宜市新宝镇蔡威花生加工店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案 | | | 当事人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罚款3000元。 | | | |
| | 信宜市合水镇文胜花生油加工厂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案 | | | 当事人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罚款4000元。 | | | |
| | 信宜市新宝镇远隆油荘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案 | | | 当事人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罚款3000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