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信宜这3男1女竟然在涉嫌开设赌场 最终被公安局逮捕 ▲ 法律公开文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信宜人)、梁某某(女,信宜人),林某某(男,信宜人)、李某某(男,信宜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案情回放: 从2016年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经商量后,由黄某某、梁某某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在信宜市**宾馆3**、6**、7**等房间内开设赌场,组织赌客以“斗牛”、“三公”、“打地主”等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林某某、李某某每局从赌桌上抽取水钱获利。其中被告人黄某某纠集梁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参与开设赌场,负责赌场的管理,抽取水钱,对抽取的水钱进行分配;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宾馆内开房,为赌场提供场所,协助黄某某管理赌场,抽取水钱,在赌场免费食宿;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作为赌场股东参与赌博,带动赌场气氛招徕赌客,协助黄某某抽取水钱,参与赌场抽水分红。从2016年至2018年5月,赌场共抽取水钱约人民币80000元,黄某某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5000元,林某某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000元,李某某非法获利约人民币800元。 本院认为: 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作用,是该案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