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信宜一男子认为朋友站着敬酒饮酒对其不敬 引双方大打出手 (网络配图) 信宜平塘镇一男子李某某与朋友巧合在同一家大排档的邻桌饮酒,过程中,朋友向其敬酒,但李某某认为朋友站着和他敬酒饮酒是对其不敬,于是双方发生口角并引致双方大打出手。随后,涉案2人先后被抓获及自首,同年8月被检察院对涉案人衅滋事罪起诉。 据检察院依法查明,今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和张某丙、张某丁(两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信宜市平塘镇鸡场大排档饮酒期间,李某某认识的张某戊及其朋友张某己、张某庚等人也在该大排档内饮酒。张某戊、张某己先后去到李某某所在的桌子向李某某敬酒,李某某认为张某己站着和他饮酒是对其不敬,两人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 李某某最先把张某己踢倒在地并打了一巴掌张某己的面部,随后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等人开始对张某己、张某庚进行殴打,引发双方人员长约一分钟的打斗。不久后,张某辛与张某王、张某癸、张某壹四人(均另案处理)来到现场,张某贰向李某某了解情况后与张某己一方进行交涉,张某丁踢了脚张某庚,双方再次发生打斗。在打斗的过程中,张某己、张某庚被打伤,李某某的朋友张某参、大排老板娘张某肆均在劝架的过程中受伤。经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参张某己、张某庚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张某肆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3月6日被抓获归案,李某某于2018年6月6日主动向信宜市公安局平塘派出所投案。案发后,李某某、张某甲赔偿了张某己、张某庚共计6000元,取得了张某己、张某庚的谅解。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来源:人民检察院公开信息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