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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图片精选-2018.03.11~2018.03.17

2018-4-4 16:15| 发布者: 风情编辑1| 查看: 3797|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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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信宜1男子两次起诉离婚遭驳回

    日前,信宜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家住信宜市丁堡镇的原告韦某与被告何某(女)于2001年到佛山打工时相识恋爱,2006年,两人回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一起去广州工作生活,夫妻感情较好。2007年两人生育长子,2011年生育次子。2013年,为了孩子的教育,何某回到信宜陪孩子到信宜某小学读书,并在信宜工作。韦某则到了东莞工作,平时节假日也经常回信宜探望被告和孩子。2015年,夫妻双方因聚少离多感情逐渐有了隔阂,常因琐事发生争吵,韦某口头提出离婚。2015年11月,何某也自行外出广州务工。

     2016年1月,韦某第一次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离婚。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判决韦某与何某不准离婚。之后,双方继续各自外出务工。
今年1月,韦某再次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并分居已满两年为由诉至信宜法院,提出要求与何某离婚,并且要求取得两个儿子的抚养权。何某则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基础尚在,没有构成离婚的条件,双方建立起来的家庭不容易,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信宜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过多年的自由恋爱,双方才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的婚姻是双方自主自愿缔结的,具有牢固的婚姻基础。双方已结婚近10年,并且生育了两个儿子,因此,双方也应建立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双方没有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及双方两地的工作分居,导致双方聚少离多而产生。只要双方能够互谅互让,多沟通、多体谅关心对方,正确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并妥善解决两地工作分居的问题,珍惜双方已建立的家庭,多为儿子成长着想,双方还是可以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茂名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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