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以恋爱为名诈骗万余元 信宜女子获刑半年 茂名网讯 信宜市的一名离婚女子,贪图钱财,假借谈恋爱结婚的名义,巧立名目诈骗他人,却最终难逃法网。近日,信宜法院对该起诈骗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件回放 今年37岁的邱某系信宜市某镇村民,颇有几分姿色,在2015年离婚后认识了男子颜某,后与他发展成为恋人并同居生活。但好逸恶劳的邱某不甘平淡,为牟取利益,遂产生了以“恋爱”为名诈骗他人钱财的念头。 2016年6月,邱某经人介绍和男子黄某相识,并以“邱燕”的假名与其交往。邱某假装对黄某“一见钟情”,对他甜言蜜语并大献殷勤,不久,黄某深陷“温柔陷阱”。之后,邱某偶尔在黄某的住处过夜,开始在两个男人之间周旋。 2016年7月,邱某答应黄某 “求婚”后,先后以给利是钱、父母见面费和考驾照、小孩上学花费等理由,骗取了黄某合计共13500元。之后,邱某在更改了手机号码后便销声匿迹,不再与黄某联系了。 恍然大悟后的黄某报警。去年年底,邱某被GA机关抓捕归案,后检察机关以其犯诈骗罪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邱某的家属代其向黄某退还了13500元。黄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念及往日情分,请求法院不追究邱某的刑事责任或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法官说法 信宜法院对该案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鉴于邱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鉴于邱某的家属已代其将骗取到的钱财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邱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茂名晚报记者 池榕 实习生 李恒辉 通讯员 陈严 来源:茂名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