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信宜一名雇工右手被卷入机械致九级伤残,法院判雇主赔12万.... 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在法院的公正判决下,两被告及时向原告履行了判决义务,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 2013年年底,信宜市某房地产公司与四川籍男子李某口头约定,将其开发的某楼盘内的F8、F9栋商住楼搭的外排栅工程发包给李某,由李某自带设备和施工材料入场,并由他雇请工人施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2015年10月,海南籍农民工卢某经朋友介绍,进入该楼盘工地从事排栅钢管的除锈、上漆工作,与工头李某约定每日工资130元。施工期间,李某发现由于楼盘内施工散落在外排栅钢管水泥砂浆较多,砂浆导致了部分钢管严重生锈,为使排栅的钢管更经久耐用,他便购置了一台专门用于碎脱钢管上水泥砂浆杂物,并可转动对钢管进行涂染防锈油漆的脱碎机。 2015年10月某日的下午5时许,卢某正在工地内将钢管送入到脱碎机清除管表的杂物,右手手套却突然被钢管上的已凝固水泥砂浆勾住,右手因此被急速转动的机械卷入机械内卡住受伤。受伤的卢某被送到茂名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间产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共129378.3元,经司法鉴定,他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工头李某在卢某住院期间,向他支付了3000元医疗费后就不再给付其他费用。之后,卢某数次追讨无果,无奈之下,将某房地产公司、李某作为被告,起诉诉至信宜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其上述所遭受的损失129378.3元。 信宜法院民一庭对案件经审理后查明,被告李某不具备承包外排栅工程的资质。法院认为,原告系被告李某的雇工,在从事雇佣工作中受伤致残,作为雇主的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在应当知道被告李某没有相应资质情况下,便将搭建、拆卸外排栅的工程发包给李某,应当和李某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向原告赔偿129378.3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并由两被告及时向原告履行了判决义务,案结事了。 【记者】李文才【通讯员】陈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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