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创嘉男 发表于 2012-1-5 10:08

那些目前目光短浅的信宜ZF工作人员

前几天新闻说,紫金矿业和第一批受害灾民庭下和解,愿意赔偿200多万(大概,忘记了数额)给灾民,大家貌似很满意的样子。

我当时就回帖说,其实这样不好,这会害了其他灾民。(需要的话,我可以找出我的回帖记录)

这种事情是绝对不能庭下和解的,必须通过法院的宣判,定罪。如果法院同意了第一批灾民的请求,并且判定紫金矿业负有法律责任,那么后续第二、第三、第四、、、、批灾民的请求,绝对会毫无意外的同样的获得法院的支持。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大多数情况下,中国法官已经会主动参考过往相同或者相近的案例。这是没有风险的做法。也不会引起非议。

好了,现在第一批灾民同意庭外和解,收到了钱,紫金矿业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那钱,就等于说人家紫金矿业送给你的,是施舍你的,我是看你可怜才给你钱,我本身没有任何责任,起码法律上,国家没有定我的罪,拿了钱的灾民肯定也不能继续追究我的责任,必须放弃一切后面的合理要求(常识,庭外和解,一般都有签订相关合同,其中必有一条,放弃一切后续权利要求)。

这样的结果,必然导致后面的灾民维权的时候步履维艰,甚至因为有庭外和解的先例,后面的根本不可能胜诉,或者再信宜ZF的重压下,紫金矿业只是象征性的赔一些小钱,但绝对不会超过第一次得钱。

果不其然,现在紫金矿业频频出招了,在第二批灾民的请求中,断然否认了自己的责任,坚持天灾的说法,而且一下子把被告增加到近30个。30个企业和老板什么概念,人多力量大,人多后台大,后台硬。紫金矿业本身就是中央级的企业,后台通到中央是必须的,不然,人家业务能垄断,能做到全国各地?你们百度一下,紫金矿业这几年犯下了多少天怒人怨的事情,大多数还不是不了了之。

有网友说,难道紫金矿业还敢不赔钱,敢不认账。

好笑,人家凭什么不敢赖账!信宜ZF不过区区一个县级市,而且贪官横行,远了不说,是个广东人都知道茂名多贪官吧,因为这个原因,估计在省ZF那边也不受重视。还斗得过人家紫金矿业?

都不知道原告代理人和ZF相关人员,是不是都是法盲,还是那些律师都是一些菜包新手,无能啊。

鬼步 发表于 2012-1-5 10:09

#av%16我只是路过打酱油的..

流年-似水 发表于 2012-1-5 10:15

唉!!

浩瀚 发表于 2012-1-5 10:53

你说会怎发展下去?

石虎 发表于 2012-1-5 10:56

值得深思

新创嘉男 发表于 2012-1-5 10:57

李仔 发表于 2012-1-5 10: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说会怎发展下去?

个人估计,这个案件至少会拖上一两年,最终的结果,紫金矿业象征性的再赔三五百万。总数。

农民儿子 发表于 2012-1-5 11:06

楼主分析正确,佩服。

是信宜的ZF人员短见,或有意无意收了好处坑害当地民众。

首批赔偿不走法律途径,就堵上了后来人的赔偿之路,
这也是信宜人不团结,受人欺负的原因。

壹哥 发表于 2012-1-5 16:45

同意楼主

山楂哥 发表于 2012-1-7 20:21

唉!关系太多,太难搞了.

广海路 发表于 2012-1-7 20:41

路过路过

春花秋暖 发表于 2012-1-7 21:08

也不全是吧,和解是一种权利和有无法律责任根本是两码事,部分人愿意和解和愿意放弃诉讼请求只是代表部份人,不影响到别的人。。。楼主所说的什么根本不可能胜诉什么什么的未必是言之太早了,只是一种肓目的猜测吧。。。。。

新创嘉男 发表于 2012-1-9 10:03

春花秋暖 发表于 2012-1-7 21:08 http://www.06681.com/discuss/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也不全是吧,和解是一种权利和有无法律责任根本是两码事,部分人愿意和解和愿意放弃诉讼请求只是代表部份人 ...

对于结果的预言,很大部分是猜测,但是这个猜测是基于大量类似的案例和法律常识。

案件的案情分析也是同样如此。

我自己从事法律相关工作,也出庭做过代理人,对于这些事情多少有点推测能力。

落泊的书生 发表于 2012-1-16 09:13

你不懂就不要乱说啦。1、前案是达垌村的人身伤害案,后案是达垌下游双合等村的人身伤害案,案情有所不同,而前者的调解并没有涉及双方的责任认定,对后案没有影响, 即使前案是通过判决处理,后案还是必须全面审理。因为二案的案情不完全相同,连被告都有所不同,后案增加了被告。。2、前者是通过调解形式结案,并且信宜紫金已支付给原告方,原告方的利益已经得到维护,这无异是原告方所希望的;如果是判决,开庭审理后还要一段时间作出判决,一审判决后有二审,二审后还有申诉。不知N年才能走完程序。3、案件调解是原告方与信宜紫金达成的。不要误导群众,案件是通过法院途径解决的,权利的取舍在于原被告,既不关律师的事,也与其他机关无关。

新创嘉男 发表于 2012-1-16 10:19

落泊的书生 发表于 2012-1-16 09: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不懂就不要乱说啦。1、前案是达垌村的人身伤害案,后案是达垌下游双合等村的人身伤害案,案情有所不同,而 ...

也没有看出你很懂的样子。

信宜的游子 发表于 2012-1-16 10:34

#av%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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