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泊的书生 发表于 2012-1-16 11:11

新创嘉男 发表于 2012-1-16 10: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也没有看出你很懂的样子。

是否放弃诉讼权利,是原告的事,原告和被告愿意调解(不是和解,和解是在开庭前或审理后达成一致撤诉),就是法官也无权干涉,关ZF和律师什么事。在第一批案中,被告信宜紫金愿意全额赔偿,有哪个原告会那么傻不同意的?我不敢我说很懂法律,但你如果不相信我的评论,可以拿去找广州的大状咨询,广州也有很多是信宜出去的律师,如高海生、苏祖耀、袁云天等。我说你不懂,是说重了,因为你的言语会导致群众对出庭律师的误解,误认为律师的代理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毕竟律师辛苦做案,却得不到理解。

新创嘉男 发表于 2012-1-16 15:49

落泊的书生 发表于 2012-1-16 11: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是否放弃诉讼权利,是原告的事,原告和被告愿意调解(不是和解,和解是在开庭前或审理后达成一致撤诉), ...

1.第一个调解的案件,我只看了标题,没有看内容,我的确没有很了解事情来龙去脉。只是大概知道情况。

2.你占在原告的立场上,当然觉得接受调解好,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实现起诉书中的要求。我发这个文章,是站在所有受害灾民的立场上看的。

3.我已经在后面的回帖中补充到,前面的案件的结果,的确和后面的案件审理没有必要的联系,但是,如果前面是判决处理,会给后面的人一个极大的参考作用(包括法官),这个是无可置疑的。

4.我现在的工作就与法律相关,我也是法学毕业的,虽然是半桶水,但是总比一般不是这个专业的强。就算是律师,很多都是一些草包,我工作中见过不少草包律师。我很多朋友、同事也是律师。

5.不明白你为什么对这个案子持这个立场,虽然你回帖内容没有恶意。

落泊的书生 发表于 2012-1-17 09:55

1、第二批案件与第一批案件明显不同。第一批案件的原告是生活在紫金坝下的达垌村,认为死者的死亡与溃坝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第二批案件的原告是坝下约3公里外的双合等村委会的人,信宜紫金认为事故与质量不合格的石花地电站有关。即使判决了,第一案只能认定信宜紫金对事故有多大责任的问题,而第二案法院还要认定石花地电站各合伙人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问题。
2、你的意思是调解会导致后案的执行问题,应该所有案审完生效后再统一执行被告方的财产。但案件不可能一次过审完,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执行时间总有先后。后案的原告也阻止不了前案原告与被告行使调解的权利。法律强调法院要依法审理案件,能否执行、执行多少也不应是法官在审理中考虑的问题。
3、“9.21”事件系列案之所以至今才审,很大原因是立案后被告方逐一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而你的标题让人感觉案件调解是ZF干涉司法的结果,而授人把柄。
4、本人措词可能过重,但也是就事论事。有争鸣就有进一步,真理相信越辩越清,“9.21”事故损害赔偿成为中国第一次采用法院审理的形式处理,必将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落泊的书生 发表于 2012-1-17 09:56

新创嘉男 发表于 2012-1-16 15: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第一个调解的案件,我只看了标题,没有看内容,我的确没有很了解事情来龙去脉。只是大概知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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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批案件与第一批案件明显不同。第一批案件的原告是生活在紫金坝下的达垌村,认为死者的死亡与溃坝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第二批案件的原告是坝下约3公里外的双合等村委会的人,信宜紫金认为事故与质量不合格的石花地电站有关。即使判决了,第一案只能认定信宜紫金对事故有多大责任的问题,而第二案法院还要认定石花地电站各合伙人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问题。
2、你的意思是调解会导致后案的执行问题,应该所有案审完生效后再统一执行被告方的财产。但案件不可能一次过审完,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执行时间总有先后。后案的原告也阻止不了前案原告与被告行使调解的权利。法律强调法院要依法审理案件,能否执行、执行多少也不应是法官在审理中考虑的问题。
3、“9.21”事件系列案之所以至今才审,很大原因是立案后被告方逐一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而你的标题让人感觉案件调解是ZF干涉司法的结果,而授人把柄。
4、本人措词可能过重,但也是就事论事。有争鸣就有进一步,真理相信越辩越清,“9.21”事故损害赔偿成为中国第一次采用法院审理的形式处理,必将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新创嘉男 发表于 2012-1-18 15:38

落泊的书生 发表于 2012-1-17 09: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第二批案件与第一批案件明显不同。第一批案件的原告是生活在紫金坝下的达垌村,认为死者的死亡与溃坝有 ...

我喜欢你这个认真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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