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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讯闻] 订金与定金有何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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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号 发表于 2019-6-27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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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适用“定金罚则”有严格的书写要求

  日常生活中,很多朋友在购买大件物品时都要交定金或订金,当后悔不想买时,可能只有极少数人能够拿回这笔钱,但更多的情况是完全没法退还,这是因为定金与订金完全是两码事。

  案情回放
  2013年5月30日,被告揭某松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商人身份与原告黄某淇自愿商定,原告以每平方米41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位于高州市某楼盘的房屋。原告于当天向被告支付了2万元作为购房定金。被告写了定金收据给原告,该收据内容为:“今收到黄某淇交来高州市某楼盘第四层房屋订金¥20000元正,单价¥4100元/m2”。被告于2014年秋建房。2017年初,原告催促被告交付房屋时发现所定的房屋已转让给了他人,并且被告是房产中介。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无奈之下,于2018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4万元。

  法院判决
  该案经高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并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商人,因此其与原告订立的预售房屋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双方对合同无效都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被告取得的订金2万元应当返还。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判决:一、限被告揭某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雪淇返还购房订金2万元;二、驳回原告黄某淇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著名的“定金罚则”,在交易活动中,适用定金罚则有严格的书写要求,即在定金合同中要求有“定金”字样,而不能是“订金”“保证金”等其他字样,否则将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定金收据中所书写的为“订金”字样,不符合定金条款的书写要求,依法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原告黄某淇不能要求被告揭某松返还双倍定金即4万元,只能获得被告揭某松返还的2万元订金。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看清合同中的定金与订金,以免造成损失。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刘旭玲邹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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