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相关规定: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办房产证收费问题的复函》(房地产权证并非业主自愿委托开发商办理,系开发商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强行为业主办理,并要求业主支付所谓“房屋代理费”,而该规定明确开发商不得以代办手续费等名目向购房者收取任何费用);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新建商品房价格评估收费问题的复函》(《清单》中的“交易评估费”违反该规定中“新建商品房不得强制进行价格评估和收取价格评估费”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清单》中的“测绘费”违反该规定中“凡属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其分层、分户平面测绘收费,由房地产测绘服务机构向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收取,购房者无需交纳此项收费”规定); 2、《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五条明确规定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该《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及规定制定,属于《价格法》在我省的具体实施细则。开发商在《清单》中列明的“可视对讲机、信箱、水电安装费”等费用属于变相加价收取,明显违反了该规定,亦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规定,故该二项收费属违法收费,开发商应予以全额退还。二、水电气管网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初装费不应再向消费者重复收取 水电气初装费已分摊进房价 如再收取费用就是重复收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已构成价格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停止该收费行为。财政部《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财预字(1993)006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成本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开发间接费用。……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电梯等公共设施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而并非电梯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在按时缴纳物业费后,使用自己共用的电梯,合法合理,且在使用过程中亦未对电梯造成任何破坏,开发商强行收取的“装修垃圾费、电梯运料维护费”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属于乱收费,亦应退还相关费用给业主。 向新建商品房购房者收取“水电气初装费”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一、水电气是新建商品房的基本功能建设部在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强制性规范、违反即违法的《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规定: “11.0.1 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2 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建设部、财政部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供电线、照明、…….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由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商品房基本功能的设施,故此,建设部在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的条件”中重申“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收取水电气初装费违反了国务院法规和国家部委、省人民政府规章,属于无法律依据的乱收费,依法应当取缔。四、开发商把政府明文规定不能收取的水电气初装费, 作为合同附加条款强加给业主,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收取水电气初装费, 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任由开发商将水电气初装费摊到消费者承担,实际上是开发商将开发房屋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五、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早在2006年就曝光了地产商违法向业主收取初装费。2006年12月15日曝光了福州房地产商违法向业主收取燃气初装费,并指出国家早已明令规定:燃气初装费是含在开发商的土地出让金里面,也就是已经算在购房者的房价里面了。如果再收取水电初装费,可视对讲信箱费就属于重复收费,属于违法。国务院相关人员指出:水电初装费,可视对讲信箱费是含在土地出让金里的,是土地出让金的一部分取之于民还用之于民的城市基建项目。综上所述向新建商品房业主收取水电气初装费,属于无法律依据的乱收费,既不合理,又不合法,应当依法取缔。 综上所述,开发商收取的上述几项费用都是违法的,不合理的,其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虽表现为合同形式,但业主处于弱势一方,在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根本无法提任何反对意见,只能逆来顺受,几项收费均非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收取的费用应全部退还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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