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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途径] 明起实施!茂名户籍制度改革新政实施细则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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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 发表于 2023-12-31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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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
茂名市公安局发布了
《茂名市公安局深化
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以及相关解读
对亲属投靠、稳定住所、
稳定就业、人才引进、
投(捐)资经商、其他情形、
入乡返乡、出生登记
等八个方面入户事宜进行细化明确
全文如下

茂名市公安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茂府规〔2023〕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外迁移、市内移居、出生登记入户。

第三条  推行“互联网+户政”线上办理新机制,拓展科技应用空间,创新户籍数字化管理,加快推进电子档案工作,逐步推行居民身份证、电子居住证、户口迁移及出生登记等户籍业务“网上办”,推动户籍管理工作在更高水平和更广领域取得进一步突破。

第四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提高户政窗口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以便民、高效、快捷为原则,简政放权,缩减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

第五条  全面放开放宽城镇入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促进符合条件的乡村整村整户入户城镇,加快城郊区域、城边区域等有条件乡村人口市民化进程。

适度放宽入乡返乡入户限制,结合我市实际,稳步推进实施“来去自由”入户政策,允许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以实际居住等为条件自愿迁回原籍,允许符合条件并在乡村生活居住人员入乡返乡入户,促进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协同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

第二章  入户规范


第六条  投靠入户

(一)夫妻投靠入户

1.办理条件

符合《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夫妻一方属我市户籍,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另一方可以投靠配偶落户。

2.办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夫妻一方的结婚证;

(3)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办理程序及时限

属城镇迁入乡村的: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核实确属在乡村居住生活的,10个工作日内呈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结。

其他类情况:户政窗口受理、核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投靠父母入户

1.办理条件

符合《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父母一方属我市户籍,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2.办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或能确认亲属关系的其他材料(户籍档案材料或信息系统直接反映其父母子女关系的不需提供);

(3)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父母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若子女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3.办理程序及时限

属城镇迁入乡村的: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核实确属在乡村居住生活的,10个工作日内呈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结。

其他类情况:户政窗口受理、核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三)投靠子女入户

1.办理条件

符合《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子女(户口在我市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除外)属我市户籍,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以投靠子女落户。

2.办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投靠人、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能确认亲属关系的其他材料(户籍档案材料直接反映其亲属关系的不需提供)。

3.办理程序及时限

属城镇迁入乡村的: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核实确属在乡村居住生活的,10个工作日内呈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结。

其他类情况:户政窗口受理、核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四)父母、子女相互投靠迁入城镇

1.办理条件

符合《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父母或子女中一方属我市城镇区域内户籍,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另一方可投靠落户。

2.办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投靠人、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能确认亲属关系的其他材料(户籍档案材料直接反映其亲属关系的不需提供);父母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若子女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3.办理程序及时限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五)离婚(丧偶)女性投靠父母入户

1.办理条件

符合《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离婚(丧偶)的女性及其法定归属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2.办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出生医学证明》或能确认亲属关系的其他材料;

(3)属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属丧偶的提供丧偶的材料;

(4)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①未成年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②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能确认亲属关系的其他材料(户籍档案材料直接反映其父母子女关系的不需提供)。

3.办理程序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10个工作日内呈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结。

(六)父母双亡的两类人投靠亲属入户

1.办理条件

符合《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六)项:父母双亡的两类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按其实际居住地投靠监护人或近亲属落户。

2.办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父母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部、省人口信息系统可查询到户籍为死亡注销的,无须提供);

(3)投靠人、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还需提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关认定材料。

3.办理程序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10个工作日内呈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结。

(七)投靠配偶父母入户

1.办理条件

符合《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六)项: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宣告失踪,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另一方可以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2.办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投靠人、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夫妻一方的结婚证;另一方的身份情况材料(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宣告失踪的相关材料);

(4)投靠人配偶与被投靠人的关系材料(户籍档案材料直接反映其亲属关系的不需提供)。

3.办理程序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10个工作日内呈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结。

第七条  稳定住所入户

(一)自有房屋或公租房入户

1.办理条件

符合《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在我市城镇区域内拥有商品住房、小产权房、单位自管房、农场登记房、自建房、公寓或租住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在房屋所在地落户。

2.办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下列其中一项材料:①不动产权属登记材料。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能够确认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归属的材料;②公有住房承租权材料。包括:公租房、廉租房、军产房等由承租人承租、不享有所有权的材料。③其他能够确认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属材料,包括:购房发票及加盖房产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的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购房发票及已经在房管部门网签的购房合同、小产权房的《房屋建设许可证》等;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还需按亲属投靠原则提供相应材料。

3.办理程序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10个工作日内呈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结。

(二)租赁房屋入户

1.办理条件

符合《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在我市城镇区域内租住经房管部门登记并在公安派出所备案的私营出租屋、公寓满半年,且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在本城区内无合法产权房屋的人员,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以在租住房屋所在地落户。

2.办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经房屋产权人签字(章)同意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3)房产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或租赁经营的《营业执照》;

(4)房管部门出具的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在本城区内无合法产权房屋的材料;

(5)申请入户所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承租人租住房屋的材料,如:粤居码或入住时间原始登记材料;

(6)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7)房屋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

(8)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还需按亲属投靠原则提供相应材料。

3.办理程序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10个工作日内呈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结。

4.其他要求

凡租赁私营出租屋、公寓,同一地址2年内只能立户1次,且不允许非直系亲属再挂户;原租住人员户口未迁出的,新租住的住户不得将户口迁入该址。

第八条  稳定就业入户

(一)招工招干入户

1.办理条件

符合《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在我市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的人员,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城镇区域内落户。

2.办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用人单位出具的招收材料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社保部门出具的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半年以上的材料;

(4)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迁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的材料;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单位同意落户的材料;

(6)父母、配偶及子女随迁的还需按亲属投靠原则提供相应材料。

3.办理程序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10个工作日内呈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结。

(二)居住证入户

1.办理条件

符合《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持有我市居住证,并在我市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的人员,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城镇区域内落户。

2.办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社保部门出具的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材料;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

(4)迁入居住证所在地的,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的材料;迁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的材料;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单位同意落户的材料;

(5)父母、配偶及子女随迁的还需按亲属投靠原则提供相应材料。

3.办理程序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10个工作日内呈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结。

第九条  人才引进入户

(一)人才入户

1.办理条件

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培养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以及持有省、市人才服务卡的人才,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城镇区域内落户。

2.办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培养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的材料或省、市人才服务卡;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迁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的材料;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单位同意落户的材料;

(5)父母、配偶及子女随迁的还需按亲属投靠提供相应材料。

3.办理程序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10个工作日内呈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结。

(二)学历技能入户

1.办理条件

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城镇区域内落户。

2.办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中专及以上学历证书、初级以上职称证书、专业技能证书或国家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迁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的材料;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单位同意落户的材料;

(5)父母、配偶及子女随迁的还需按亲属投靠原则提供相应材料。

3.办理程序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10个工作日内呈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结。

第十条  投(捐)资、经商入户

(一)经商入户

1.办理条件

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我市城镇区域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满1年,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申请落户。

2.办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营业执照》;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迁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的材料;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单位同意落户的材料;

(5)父母、配偶及子女随迁的还需按亲属投靠原则提供相应材料。

3.办理程序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10个工作日内呈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结。

(二)捐资入户

1.办理条件

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在我市捐资公益事业10万元以上(含10万),捐资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

2.办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接受捐赠单位及其县级或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定捐资材料(包括收资票据或其他可证实捐资的材料);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迁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的材料;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单位同意落户的材料;

(5)父母、配偶及子女随迁的还需按亲属投靠原则提供相应材料。

3.办理程序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10个工作日内呈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结。

第十一条  其他情形入户

(一)定居入户

1.办理条件

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来我市定居并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以及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

2.办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

(3)入户或复户地址房产证件材料;

(4)入户或复户地址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户主、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亲属关系材料。

3.办理程序及时限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收养入户

1.办理条件

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养父或养母户口在我市的,被收养人可凭《收养证》申请随养父或养母落户。

2.办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收养人的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

3.办理程序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10个工作日内呈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结。

(三)见义勇为入户

1.办理条件

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获得我市、区(县级市)政府颁发见义勇为奖的人员,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

2.办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县级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表彰的文件或表彰证书;

(3)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迁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的材料;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单位同意落户的材料;

(5)父母、配偶及子女随迁的还需按亲属投靠原则提供相应材料。

3.办理程序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10个工作日内呈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结。

(四)政府表彰入户

1.办理条件

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获得我市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

2.办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的文件或颁发的荣誉证书;

(3)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迁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的材料;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及本地无房材料;

(5)父母、配偶及子女随迁的还需按亲属投靠原则提供相应材料。

3.办理程序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10个工作日内呈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结。

第十二条  入乡返乡入户

(一)突出贡献返乡入户

1.办理条件

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乡村地区投资兴办实业、创业、就业,对推进乡村振兴建设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突出贡献且确实在乡村生活居住的人员,可申请入乡返乡落户。

2.办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在乡村地区兴办实业、创业、就业和对乡村振兴突出贡献的相关材料。突出贡献包含:投资建设金额50万元以上并解决就业30人以上,或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乡村振兴建设的表彰或奖励的材料等;

(3)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和村委会确认申请人在乡村生活居住,或取得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认证的材料;

(4)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按亲属投靠原则提供相应材料。

3.办理程序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调查、审核,10个工作日内呈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19个工作日内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结。

(二)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户

1.办理条件

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乡村地区进行土地复耕、复垦并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且确实在乡村生活居住的人员,可申请入乡返乡落户。

申请人应当为非城镇职工人员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并核准落户后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和各项福利待遇挂钩。

2.办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和村委会确认申请人在乡村生活居住,或取得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认证的材料;

(3)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5)社保部门出具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情况材料;

(6)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按亲属投靠提供相应材料。

3.办理程序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调查、审核,1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并报地级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地级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27个工作日内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结。

(三)乡村房、地产权入户

1.办理条件

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乡村地区拥有房屋产权或乡村宅基地使用权且确实在乡村生活居住,其本人、配偶或1名成年子女可申请入乡返乡落户。

申请人应当为非城镇职工人员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并核准落户后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和各项福利待遇挂钩。

2.办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和村委会确认申请人在乡村生活居住,或取得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认证的材料;

(3)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建设许可证》等能够确认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归属的材料;

(5)属1名成年子女申请的,需提供房产或地产权属本人、配偶和全体子女同意其是唯一申请返乡迁移子女的公证书;

(6)社保部门出具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情况材料;

(7)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按亲属投靠提供相应材料。

3.办理程序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调查、审核,1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并报地级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地级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27个工作日内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结。

(四)退伍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返乡入户

1.办理条件

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退伍军人、择业期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城镇无合法稳定就业且确实在乡村生活居住的,可申请入乡返乡落户。

2.办理材料

(1)退伍军人返乡落户需提供: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落户相关材料;

③居民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部队或单位盖章确认);

④原籍户口簿或其他原籍相关材料。

(2)择业期内(毕业或结业两年内)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乡返乡落户需提供: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户口迁移证》(一站式办理的提供户口簿);

③毕业、转(退)学证件或材料;

④居民身份证;

⑤原籍户口簿或其他原籍相关材料。

3.办理程序及时限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第十三条  出生登记入户

(一)出生登记入户

1.办理条件

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国(境)内、外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法定的出生凭据材料,可凭《出生医学证明》或法定的出生凭据材料登记落户。

2.办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入户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父母一方的结婚证;

(4)《出生医学证明》或法定的出生凭据材料。

3.其他情形

(1)父母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并签署同意声明书,新生婴儿可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

(2)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材料。

(3)《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材料。

(4)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5)不属于上述4项的其他情形按公安部、省公安厅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4.办理程序及时限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一站式”出生登记

1.办理条件

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我市医疗机构新生的婴儿,可由卫健部门凭《出生医学证明》联合公安机关“一站式”办理出生登记。具体须符合:

(1)新生儿在广东省内具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未满一周岁,且是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双方具有广东省内家庭户户籍,且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申请随父亲或母亲办理出生登记。

2.办理材料

(1)入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2)父母双方的身份证;

(3)父母一方的结婚证。

3.办理程序时限

申请人在“粤省事”等平台申办,拍照上传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材料。卫生健康部门受理后,将出生登记申请及材料(含《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通过人口系统推送给公安户政部门,公安户政部门审批后生成户口簿电子证照,完成出生登记业务办理。需打印纸质户口簿的,可持入户方户口簿到户籍地户政窗口打印。网上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无出生证入户

1.办理条件

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公民及其他无户口人员,在排除有境外身份、拐卖人口或双重户口的前提下,可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登记落户。

2.办理材料

(1)入户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父母一方的结婚证;

(3)卫生健康部门无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材料;

(4)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和其他佐证材料(如产检记录、疫苗接种证等);

(5)人像、指纹、DNA比对结果材料。

3.其他情形

(1)父母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并签署同意声明书,新生婴儿可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

(2)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3)父母均为中国公民,民族成份不同的,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4.办理程序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调查、审核,1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并报地级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地级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层级累计27个工作日内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结。

5.其他要求

(1)派出所须开展实地走访调查,核实未取得国(境)内、外人员身份,并形成综合调查书面材料(须两名民警签字并加盖派出所印章);

(2)对于超过6周岁以上大龄儿童首次申报落户的,派出所还需协调相关部门采集指纹、相片、DNA 血样并进行比对;

(3)对通过“无出生医学证明”业务办理的出生登记,公安机关应全面加强监督检查。一经发现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办,应当认定为虚假户口并予以注销,并根据情形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办理户口业务时,符合申请条件且所需材料齐全的,派出所应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设立附加条件限制办理,受理后要开具业务受理回执。对所需手续材料不全的,派出所户政窗口要开具一次性告知书;对不符合户口申请条件的,应当场说明理由和原因,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户籍管理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一)户籍管理工作必须由户籍管理岗位在编在职民警负责,警务辅助人员可协助从事信息采集、档案管理等辅助性工作。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必须保持一名以上专职户籍民警在岗在位。在办理户口审核、审批工作中,要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利用办理户口审核、审批工作之机搞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二)申请人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并查证属实的,不予受理;已违法、违规办理落户的,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户口,收缴其违法、违规办理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凡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办理落户。本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落户;没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可以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或租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没有固定住房的,可以在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和户主同意后允许亲友挂户(每户限挂2人)。

第十七条  本细则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材料,除居民身份证可使用“粤居码”及居住证可使用电子证照外,其他均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本细则要求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不提供。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或承租人发生变化,产权人或承租人要求将户口迁入该户址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可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房屋产权证件或《房屋租赁证》向属地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迁移户口。经公安机关调解原住户仍不肯迁出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准,将原住户整户迁往其合法固定住所或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户址,并通知当事人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茂名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原《茂名市公安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茂公通字〔2016〕97号)同时废止。


《茂名市公安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解读


现就《茂名市公安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依据、目的和意义

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相关文件精神及《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茂名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茂府规〔2023〕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操作指引,是为促进我市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协同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进一步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概述

本《实施细则》共分四章十九条。

第一章是总则,从第一条至第五条共五条,主要明确了《实施细则》的依据、适用范围、线上办理新机制、“放管服”改革、放开放宽入户限制。

第二章是入户规范,从第六条至第十三条共八条,分别对亲属投靠、稳定住所、稳定就业、人才引进、投(捐)资经商、入乡返乡、出生登记等各种情形落户进行了明确。

第三章是其他事项,从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共两条,主要是对办理业务须知、服务工作要求及责任倒查追究进行了明确。

第四章是附则,从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共四条,主要对挂户情形、证件材料要求、特殊情形入户等进行了明确。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举措

《实施细则》主要对亲属投靠、稳定住所、稳定就业、人才引进、投(捐)资经商、其他情形、入乡返乡、出生登记等八个方面入户事宜进行细化明确。

(一)亲属投靠入户。逐一明确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离婚(丧偶)女性投靠父母、父母双亡的两类人投靠亲属、投靠配偶父母等情形入户的办理条件、办理材料、程序及时限。

(二)稳定住所入户。明确自有房屋或公租房、租赁房屋等情形入户的办理条件、办理材料、程序及时限。

(三)稳定就业入户。明确招工招干、居住证等情形入户的办理条件、办理材料、程序及时限。

(四)人才引进入户。明确人才、学历技能等情形入户的办理条件、办理材料、程序及时限。

(五)投(捐)资经商入户。明确经商、捐资等情形入户的办理条件、办理材料、程序及时限。

(六)其他情形入户。明确定居、收养、见义勇为、政府表彰等情形入户的办理条件、办理材料、程序及时限。

(七)入乡返乡入户。明确突出贡献返乡、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乡村房及地产权、退伍军人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返乡等情形入户的办理条件、办理材料、程序及时限。

(八)出生登记。明确出生登记、“一站式”出生登记、无出生证等情形入户的办理条件、办理材料、程序及时限和工作要求。


来源:茂名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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