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一男子曾因拐卖儿童入狱 出来后又涉嫌诈骗 (信检公诉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练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曾因犯拐卖儿童罪于2012年7月22日被信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于2016年6月4日被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信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练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信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信宜市公安局于2019年3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底,被告人练某甲通过微信认识梁某某,并以“陈某某”的虚假身份与梁某某结友交往,对梁某某谎称自己从事房地产生意,在珠三角等地有多套房产物业,许诺要为梁某某购买房子、小车等以取得了梁某某的信任。2018年6月10日下午,练某甲对梁某某谎称其工程项目需要给中介人送礼,向梁某某暂借4万元,并再次许诺即将为梁某某定购套房。梁某某信以为真,两次回家拿银行卡取款人民币4万元交给练某甲,练某甲得手后就离开,不久将梁某某的微信和联系方式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住宿登记表、账号交易表、银行流水账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练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信宜市**酒店**房诈骗现场情况、辨认笔录、指认材料;8.视频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练某甲曾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芃 2019年4月4日 来源:人民检察网案件信息公开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