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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讯闻] 中山女子借出42万没打借条 凭聊天记录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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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看到你 发表于 2016-4-21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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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 记者李红云 通讯员王念 王艳报道 借出42万余元且没立字据,结果被赖账,中山朱女士去年底把李先生告上了法庭。朱女士借出的款项,只有银行转账记录,没有最关键的借据,她能打赢这场官司吗?昨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的判决,法院采信了朱女士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等证据,判令李先生归还款项和利息。

2013年6月,朱女士在广州学习时认识了李先生,双方后来成了朋友关系。朱女士说,李先生因资金周转,从2014年1月开始向她借款。当月,朱女士分三次共转账421259元到李先生的账户里。

2015年11月5日,朱女士以李先生拒不还本付息为由,将李先生起诉到法院。朱女士称,因碍于面子,当时借款给李先生时,双方并没有立据为证,只有自己曾在微信和电话里多次向李先生追讨借款的相关材料。朱女士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先生尚欠借款本金数额为421259元,李先生按照月息3%标准支付利息至2014年6月30日。朱女士提交的录音资料显示,朱女士多次向李先生催收借款。

今年1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时,李先生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答辩状。法院认为,李先生向朱女士借款的事实有朱女士的陈述以及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资料等证据证明,法院据此认定形成借款合同关系。

朱女士称双方经对账后,截至2014年2月18日李先生尚欠借款本金数额为421259元。朱女士提交的其与李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印证了这一事实。而李先生没有出庭应诉,法院据此采信了朱女士的主张,认定这42万余元借款是真实存在的。法院一审判令李先生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

(金羊网-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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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太认真 发表于 2016-4-21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金洋菊   可以借鉴一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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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概念 发表于 2016-4-21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别太认真 发表于 2016-4-21 11:13
@金洋菊   可以借鉴一下喔

支持!现在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依据了的!
第一,从立法的技术上看,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电子数据是本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证据类型,电子数据可以归结为以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储存在计算机中的信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形式证据,经查证属实后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法律证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制作经过。”可见,QQ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是没有问题的,可以作为法律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第二,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民事诉讼法》明确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目录中,但不能穷尽证据的各个方面。这一规定意味着包括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甚至是微博私信等电子数据都有可能作为法律证据呈堂。QQ聊天记录虽然大多数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而且聊天记录也有虚拟内容,但从证据学的角度分析,QQ聊天记录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应满足以下三大要件:①、QQ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②、QQ聊天记录和案件事实必须具有一定的关联性;③、QQ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由当事人按法定的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和律师按法定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第三、从立法的实践来看,现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和商事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因网络纠纷引起的民事纠纷不断增加。电子数据这一高科技电子介质为载体的证据形式随之必然进入司法领域,对我国现有的证据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案中,原告李某提供了大量的被告王某QQ聊天记录,用以证明被告出轨,且能证明QQ昵称是被告本人,同时还有被告立下的保证书相互印证,形成了充分的、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可以证明被告出轨的相关事实,因此立法实践中QQ聊天记录能够成为法律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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