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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杯泡面 于 2016-3-17 12:23 编辑
本文来源:奥一网络问政平台(非信宜-玉都风情网) 转载网址:http://wz.wen.oeeee.com/views.aspx?aid=224698
十年前,茂名信宜市一位退休教师钟广健攒积自己微薄工资购买一块位于信宜市金湖花园五小区的地,如今已变成他人的楼房。经艰辛八年官司诉讼之后,退休教师钟广健才清晰知道买地被骗,自已土地钱财两空。 一桩普通买卖土地纠纷,背后隐藏复杂利益纠葛。退休教师钟广健发现,当时声称自己能卖地办证的“承包商”梁德芳无法办证,其所挂靠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不承认梁德芳私自买地行为。 当地一位法律人士指出,综合有关材料看来,“承包商”梁德芳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欺骗退休教师,至今仍拒不归还156800万元钱款,涉嫌诈骗犯罪。
“承包商”借壳卖地,教师购地坠入诉讼泥潭
2016年3月初,在信宜市金湖花园笫五开发小区西北入口处,混凝土货车进进出出,修建楼房一片繁忙。这块地是钟广健花钱购买的地块,自己却不成为土地主人。 眼看着自己土地被人强行抢占,加上经历八年诉讼泥潭之后,钟广健更是身心俱疲。事情追溯到2006年初,钟广健为了方便在市区安居乐业,从朋友处得到一处商业用地买卖消息。当年9月27日,钟广健与当地知名“包工头”(土地买卖商)梁德芳签订《购地协议书》,并依约付清购地款。 当时,钟广健并不知道梁德芳卖土地与其“挂靠”的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有关,只是知道与梁德芳买得土地便可以顺利办得土地证件。 于是,钟广健与梁德芳签订《购地协议书》,支付购地款,一切按部就班,不出意外便能办得土地证。梁德芳在获悉钟广健买地消息之后,要求钟广健将购地款156800元打入梁德芳儿子私人存折账户。 买得土地之后,梁德芳并没有主动、积极按照购地承诺,如期帮助钟广健办理国土证件。时间拖延一年多,看到同一小区其他业主已办到证,却不给钟广健办手续,钟广健心急如焚。 钟广健多次寻找梁德芳办理国土证,而梁德芳要么不在家里,要么不在公司,沟通出现异常。 钟广健发现被骗“端倪”,2007年底,小区的“基础工程”完工,在钟广健多次追逼之下,“承包商”梁德芳出具了办证通知书,但其挂靠的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百般刁难,始终不肯盖印,不予协办证件。 2008年3月18日,钟广健将梁德芳、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这场官司历经四年多,开庭五次,判决四次,仍然处于“案结事未了”。信宜法院、茂名中院等多级法院并没有支持钟广健的诉讼请求,径直认定钟广健与梁德芳签订购地合同无效。 2008年12月8日,信宜市法院发出了(2008)信法民初字笫408号判决。一、确认原告钟广健与被告梁德芳于2006年9月26日签订的《购地协议书》为无效合同。二、限被告梁德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返还土地使用权转让款156800元给钟广健赔偿该款自2006年9月2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该款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钟广健。三、被告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但是,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至今没有承担清偿责任。 在信宜法院查封土地期间,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却能解封该宗争议土地,转卖,最终建成楼房。至此,钟广健购买土地款一分钱追不回,土地也没有得到。
公司不承认“承包商”买卖土地,“承包商”涉嫌诈骗
退休教师钟广健付清购地款后,梁德芳并没有依照《购地协议》约定进行履行协议承诺,无法为钟广健安排取得土地。 期间,梁德芳先后两次使用虚假承诺骗取钟广健的信任。第一次,梁德芳出具一份承诺书“如果到2008年5月底不能办理手续,我承诺在中兴商住楼后面第六栋第七层701房一套抵顶该地皮款”。实际上,中兴街商住楼并没有建设,是虚构的、并不存在事实。第二次,被报案人梁德芳利用其胞弟梁德良参与设局欺骗,承诺中兴街商住楼第五栋401房抵顶该地皮款,最终承诺也是无法兑现。 然而,“承包商”梁德芳买卖土地,其“挂靠”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坚持“不承认”,为退休教师钟广健编造三个理由:一是谎称金湖花园的土地是本公司的,与梁德芳无关。二是提供假证据,以梁德芳签名的存根,谎称钟广健与梁德芳购买的那块地皮已抵押给地税局作为欠税款,钟广健又找到了地税局提供的抵押税款的是另一块地皮的证据,使对方无地自容。三是在法庭上开发公司代理人说假话,谎称钟广健购买的那块地皮还未征收,钟广健提供了梁德芳与村民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征地“收据”和“城建规划图”。 随后,钟广健将梁德芳所挂靠企业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诉诸于法律,才发现梁德芳利用买卖土地骗取钱财,涉嫌诈骗犯罪。梁德芳在收受钟广健购地款的时候,并没有出具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任何收据。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民事答辩书》,“梁德芳不是本公司职员,答辩人也不是他的上级主管部门,他的所作所为均与本公司无关,他的行为只是代表他的个人行为。” 茂名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11)茂中法民一终字第99号(第19页第2行)认为,“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是争议土地的实际使用权人,其仅是将土地承包给梁德芳开发,并非将土地转卖给梁德芳。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在此过程中并没有过错,既未委托被上诉人梁德芳将该土地出售,也将公司相关业务委托给被上诉人钟广健签订《购地协议书》……” 截止目前为止,被报案人梁德芳仍然拒不归还报案人钟广健156800万元钱款。
“挂靠”公司疑似“承包商”的卖地诈骗“过桥”道具
一桩购地纠纷背后存在两种猜测,一是“承包商”梁德芳一开始就诈骗钟广健,另是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与“承包商”梁德芳之间“挂靠”关系破裂,致使钟广健拿不到土地。 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将金湖花园第五开发小区(车九垌开发小区)承包给梁德芳开发。1997年11月25日,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与梁德芳签订《开发车九垌小区承包合同》,2004年1月22日,梁德芳与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书》。 梁德芳与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并不是简单“挂靠”关系。据钟广健提供相关政府文件和梁德芳的《开发车九垌小区承包合同》与《挂靠协议书》显示,购买争议地块,金湖花园笫五开发小区项目是政府决策开发的,梁德芳便是挂靠“包工头”。 不解的是,梁德芳比一般“承包商”多了一项约定,“梁德芳可以有偿出售土地。” 据了解,梁德芳实际拥有很多土地,而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出现只是梁德芳“过桥”卖地道具。梁德芳在开发车九垌小区土地的过程中,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按《挂靠协议书》和《开发车九垌小区承包合同》的约定在《土地转让申请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上加盖印章就可办理土地建房许可证,结果钟广健却没能在国土部门办理建房用地许可证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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