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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微风吹过 于 2015-11-21 11:49 编辑
摘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实施第二阶段限行措施。
茂府通[2015]38号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实施第二阶段限行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限行对象
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是指未取得任何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和持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
二、限行区域
(一)茂南区:油城一路、环市西路以东,环市南路、茂南大道以北,茂名大道、高水公路以西,S372省道、光华北路、官渡路、厂前东路、红旗北路、环市北路以南所含区域。
(二)电白区:厂前路以南,迎宾大道(向洋大道)与厂前路交汇处至海滨大道,海滨大道以东,人民路与厂前路交汇处至新湖路、新湖路、湖边路以东(不含厂前路)所含区域。
(三)信宜市:人民(北)路以西、迎宾大道北路以东、电力街以南、新堤路以北(不含上述道路)。
(四)高州市:沿江西路、广海公路以东,茂名大道以东以北,东方大道以西,高凉东路以西以北,沿江南路以南及潘州东路以西以南(东方大道、高凉东路除外)所含区域。
(五)化州市:橘城南路以西、梅石路以北、环市西路以东、北京西路以南所含区域(不含上述道路)。
三、限行时段及处罚措施
(一)对市区部分区域即茂名大道以西、站前路以北、红旗路及高山路以东、官山路以南区域(不含上述道路),按照《关于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在市区部分区域道路通行的公告》(茂府通[2012]6号)规定,继续实施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通行措施,对违规进入该限行区域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罚。
(二)对第(一)点所述区域以外的限行区域,从2015年11月20日至2015年12月20日为宣传教育期,在此期间进入此限行区域的车辆,由市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劝阻、引导和教育,暂不予处罚。从2015年12月2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此限行区域通行。对违规进入此限行区域的车辆由公安机关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依规处罚。
四、附则
(一)本公告所称的汽车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载客、载货车辆和特殊用途车辆。
(二)本公告所指汽车含本市籍和外市籍汽车。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
(三)本公告所称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核发,证明机动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
特此公告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9日
来源:茂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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