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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制户外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参加者责任自负?(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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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寒霜 发表于 2007-2-10 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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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方观点:AA制户外运动引发意外事故,责任应该由参加者自负
  正方观点认为,AA制的户外活动,一旦引发意外事故,责任应由参加者自负。并从组织者、参与者、户外活动性质、整个户外行业的发展等四个角度进行了论证与说明。
    论点一:从组织者角度来看,组织者在活动中付出很多,没有赢利,从公平的角度讲,不应该承担责任。
  首先,在AA制的活动中,网友认为领队只是一个善良的组织者,户外俱乐部只是一个给大家交流的平台,无论是领队也好,组织者也好,他们只是比普通队员多了份热情及热心,没有任何回报,也没有盈利,完全的义务为人民服务,如果队伍中一旦出事,还要让他们来承担所谓的责任,还有谁能义务的去做组织者呢?换位思考一下,这样对组织者是不公平的。
  其次,在活动的整个过程中,组织者不但不会收取任何费用,没有盈利,而且还要去联系各个方面,付出更多。在这点上,一位没留名的网友做出了详细的分析:在AA形式的户外活动中,组织者和参与者支付的直接活动费用是一样的,但组织者还会支付一些间接的费用和代价:
  1。电话费、交通费等联络费用。
  2。组织者通常都是老手,提供的公用物资(常见的如:炉头、帐篷、炊具等)比一般参与者更多,但这些物资往往并未计入活动费用
  3。组织者组织活动,以及活动中、活动后,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体力和精力。
  4。组织者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在前开路的人,自然风险要更大),和更多的责任(道义上的责任)
  这位网友认为,从公平的角度,从付出与得到对等的角度看,如果要承担责任的话,应该是组织者为参与者承担较小的责任;参与者为组织者承担更大的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并没有因较多的付出,而要求参与者支付较多的费用,可以看作是:组织者自己放弃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那么,组织者与参与者的权利、义务是完全相同的,应承担的责任也是完全相同的。所以,无论个人组织的AA还是俱乐部的AA活动,只要符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存在欺诈、强迫和假冒伪劣现象,那么这种形式的户外活动就是正常的,应该按照组织者制定的规则办事,认可这个规则就参与,不认可就放弃。
    论点二:从参加者角度来看,既然是成年人,有行为能力,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首先,AA制户外活动都是大家自愿参加的,既然是成年人,有行为能力,清楚自己在做什么,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甚至网友石头还认为,就算是俱乐部或者领队收取了费用,二者之间发生了经济上的交易,也不足证明俱乐部需要对参加者负责。例如,大家包车去某地玩,但是不幸在山上发生了意外,车子在山下等着,同样发生了经济上的交易,难道这个还要旅游公司负责吗?而发生意外的时间显然也是在车子的租赁时间内!
  此外,河水青青、口香糖及一些没留名的网友还认为,如果俱乐部作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做到了自己应做的,而每位队员或是在出行前,不对本次线路,活动内容,活动性质,及自身条件做个详细分析,只是一味的依赖于领队和组织者,或是在活动中,不服从甚至根本就不听从领队的安排,那发生事故,参加者就要自负责任!
  论点三,从活动性质来看,既然是AA制活动,那责任也应该AA
  目前的户外活动多采取AA制度形式。网友认为,AA制度本质上是建立在平等支付金钱基础上的一种公平制度。它的精神和原则是权利与义务相同、利益与风险相同,付出与得到相同,所以,承担的责任也应相同。网友ms指出,AA制户外活动本身就是大家自愿自由参加的活动,组织者只是发个帖子,感兴趣的自己参加,没有俱乐部,完全是AA制、个人自由组合,风险也就由各人自己承担!
  同时,在这个过程中,领队没有绝对的控制权,自然就不能完全的约束其他队员,出了问题就应该自己负责。
    论点四,从整个户外行业的发展来看,责任自负,不利于AA制户外运动的发展
  一些网友很赞成现在流行的自助方式,认为所谓安全,归根结底还是个人的事情。既然是AA制,拿钱的时候都想着自己,出了事想到组织者,这样下去,一方面,所有的组织者都赔得清家荡产,没有人再愿意组织活动。另一方面,户外运动必然走向有偿化,所谓的驴友相约根本不够资格参加户外活动。这将堵了很多人进入户外的门路。两方面都不利于AA制户外运动的发展。

    反方观点:AA制户外活动,有商业目的在里面,再加上组织者的专业化程度限制,出现事故,组织者难辞其咎
  反方观点认为,户外运动的组织者多是俱乐部,他们通过组织活动来带动户外用品的销售或租赁业务,有间接利益在里面。而且,一些组织者或领队还存在专业化程度低,突发情况的应变能力较差等问题,一旦发生意外事故,组织者必然难辞其咎。
    论点一,有商业利益,就得为会员负责
  网友认为,户外活动有两种组织者,一种是靠会费和装备赚钱的俱乐部,一种是纯义务爱好者,前者占目前的绝大多数。其中,俱乐部无外乎以营利为目的,是有利润可图的。网友会员/手机指出,现在很多户外组织者都把这个当作赚钱的方法,一个月推出几十条路线,都是爬山,如:一个俱乐部以每月最少推出15条路线,一个路线就算10人,会员交纳组织费用20元,一天就200,一年100多个活动,就是2万。租用装备还到他的店上,这样也带来了利润。同时领队是自己组织,费用分摊到所有参加活动的人员上去了。这样有商业利益在里面,领队就有责任保护大家的安全,就得对会员负责。
    论点二,组织者自己都不敢肯定出行的安全,组织活动是一种不负责的行为
  这涉及到领队的自身素质及专业化的程度问题。一些网友认为AA制的领队本身就不专业,再带一群更不专业的“新驴”,出事情是早晚地。网友北方的狼认为,AA制的参与者都是基于对领队本人和领队所选路线的信任而参加的。组织的人一定要做正确的决定才会让大家去信服,如果组织者自己都不敢肯定出行的安全,或对活动本身不能控制,组织活动是一种不负责的行为,一旦出现问题,领队必然难辞其咎。如:一位网友就碰上过一个户外店的老板,自己根本就不懂什么是户外,然后整天组织活动,对于活动的安全度自己都没个把握,并且在出行计划中描绘的天花乱坠,这样就很大程度的误导了参与者。那么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意外,就应该由组织者负全责。
    论点三,不管收不收钱,既然你组织了活动,就要对大家负责!不能出现“只管组织,不负责任”的现象
  一些网友认为,既然你组织了活动,带大家出去了,那就要对大家负责。要么不组织,或者说,大家都有发言权,因为人是平等的,为什么要听你的呢,所以,不管是收不收钱,既然你做的是领队就要负起这个责任。就象读书时,你做的是班长,就要担当起班长应有的责任;不管是AA制领队也好,还是俱乐部领队也好。既然发起号召,那么当然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没有比生命再珍贵的了,组织者和参加的驴们都重视起来;再怎么做也不能拿别人的生命当儿戏;请大家尊重生命,有什么比生命还重要,不管是AA还是其他形式,总之要以人为本。网友泰迪指出,生命不是儿戏,要做就要保障安全,如果这点都做不到,还做什么俱乐部!
  网友野战军认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社会和组织都是要有一定规范的,游戏也是有规则的,虽然户外活动采取AA制的形式,既然是有组织的,那活动组织者、招集者就应该负起对本次活动的一定责任,不能够出现“只管组织,不负责任”的现象。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也是这样的,在组织者的召集倡议下,组织者和随行者就形成了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随行者承诺责任自负,这样的口头或者书面承诺是组织者单方面强加于随行者的,可以说是不公平合约,在法律角度上看是无效的承诺,一旦出行发生安全事故,组织者应当负起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责任。

    中立方观点:户外运动引发意外事故,责任的承担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中立方认为,户外并不是一个背包、一条睡袋那么简单,在户外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有很多,责任归属也大不相同,所以一味的支持正方或反方,都是很不理智的,应该很客观的来看问题。
    论点一,出现问题还得看出现在谁身上,谁出问题就相应承担责任
  陕西亮子说,户外并不是一个背包、一条睡袋那么简单,真正意义上的户外需要很多专业和周边的知识来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和挑战自身的极限!所以在户外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有很多,责任归属也大不相同,一味的支持正方或反方,都是很不理智的,应该很客观的来看问题,找到问题最终出在哪一方的身上,再来认定责任方比较理智!
  阳光武者说,AA制,在外国也称 indutch 。既然组织者付出了前期准备、活动组织、活动中协调等工作又没有得到回报,组织者根本不是获利方,出了问题,组织者应该视情况承担责任。在AA制活动中,组织者没有绝对的权利,因为这是AA制决定着。如果其他队员没有受伤,全队没有出现重大事故,单个队员的受伤可以理解成为自己过失造成的。如果全部队员或非小部分队员都有受伤甚至死亡的重大事故,那组织者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视情况而定领队或组织者是否要承担责任!
  *后说,这要看情况,因为事故的产生总是很复杂的,不能简单的判断孰是孰非。如果是因为参加者不服从管理,擅自行动等原因出事,应该由参加者负责。如果是组织者管理不佳、路线选择不好等原因造成参加者出事,那么组织者难逃其咎。因为既然召集大家户外活动,就要对参加者付一定责任。
  平和说,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户外是健康的事业,谁也不想出事故,所以还需要加强户外的一些法律法规。
  紫色王朝说,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第一,看本次活动的内容和计划,因为一次活动在出行前,领队或是组织者肯定会有一个详细的实施计划和路线说明,一个有经验和有责任感的领队,会在行前尽量的将活动的安全度掌握在自己的可控范围内,当然这不排除非人力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是交通意外之类的风险存在。而参与者都是成年人,他应该对此有判断能力,而不是人云亦云,既然他认可了此次活动应该是安全的或是在自己的体能范围之内的,那么就不应该由组织者来负这个责。当然组织者在意外发生时有义务进行组织救援。第二,与第一点相反的是,现在很多的活动基本上都由户外店或是户外俱乐部组织的,虽然不收取任何费用,但至少那也是为了自己某方面的利益,比如说知名度,销售商品之类的,我就碰上过一个户外店的老板,自己根本就不懂什么是户外,然后整天组织活动,对于活动的安全度自己都没个把握,并且在出行计划中描绘的天花乱坠,这样就很大程度的误导了参与者。那么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意外,就应该由组织者负全责!第三,由于现在我们的国家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限制这类活动,如果片面的说由谁负责或是谁不负责,那么未免太武断了,相信所有参加活动的爱好者,对本次活动会有一个客观的评价,这个评价,应该能起到一个很客观的参考。
    论点二,从法律角度认证“组织者应履行谨慎的责任”
  在责任问题上,一位网友从法律角度给与了充分的论证,他讲到一个组织者或领队的法律责任可基于合同和民事过失。最常影响领队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是“疏忽”。“疏忽”可介定为:“一个领队没有象一个合乎常理而审慎的领队那样履行法律责任……”因而导致(队员)实际受伤和损害,此受伤或损害是该领队失职而产生并可由一个审慎的领队事前预见的。“为证明一个领队”疏忽“。以下三个因素必须存在:
  A、领队与队员之间存在有”谨慎的责任“DutyofCare;
  B、领队没有履行”谨慎的责任“而失职BreachofDuty;
  C、引致队员受伤或财物受损ResultingDamage。
  没有履行“谨慎的责任”可因以下而存在:
  A、行为------不应该做而做,如:一个领队为鼓舞组员而进行粗暴行为导致受伤;
  B、错误------错误或不适当的做,如:一个领队错误的传授技术;
  C、忽略------应该做而不做,如:一个领队没有适当的督导活动进行。
  其中,“谨慎的责任”的标准不是数量的概念,而是质量的概念。在法律上,并没有具体参数来介定什么是“谨慎的责任”的标准。法院判断一个领队是否履行“谨慎的责任”的标准是质量的,即:法院会问“对于一个合乎常理而审慎的领队而言,我们所期望的‘谨慎的责任’的标准是什么?”换句话说,一个合乎常理而审慎的领队会不会这样做?
  如果会--------无需负上责任
  如果不会--------要负上责任
  对于有精神问题或伤残的组员,我们对领队所期望的“谨慎的责任”标准比正常组员的情况要高。
  法院判断一个领队是否疏忽时,不是基于该领队知道什么,而是他/她应该知道什么。不知道不是借口,若一个合乎常理而审慎的领队应该知道的,你就应该知道!例如:没有做热身,若肌肉拉伤,领队要负责任。
    论点三,民法中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给户外活动的民事责任制度的设定提供了法律和理论依据。
  网友地质队员也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了分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06第2款规定: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来说,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有四个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民法中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给户外活动的民事责任制度的设定提供了法律和理论依据。那么,户外安全及活动民事责任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责任呢?应将户外行为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来设定其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责任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责任而言的,是指欠缺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并适用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的无过失责任)的侵权责任。
  领队或召集人的资历,活动的安全预防措施,活动危险的提示程度,对参加人员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审核,是否行前签订有免责协议等等,将决定是否存在过错。简单的举一个例子,如果是攀登过珠峰的西藏登山队员发起的一个启孜峰攀山AA制活动,存在过错的可能就小的多,更多是意外情况。但是一个从来没有攀登过启孜峰的山友发起的活动,一开始就存在过错。
  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10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其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四种实际上是物权效力的体现,”赔偿损失“这种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方式,既可以适用于侵权责任也可适用于合同责任,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支付违约金“只适用于合同责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是适用于为人身权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提供的民事救济措施。就户外活动的民事责任而言,显然除赔偿损失以外,其它的民事责任的方式都无法适用,户外活动的民事责任方式就是损害赔偿。
    建议篇
  在本次的辩论中,网友除了针对话题发表自己的观点外,还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现将这些建议总结如下:
    关于俱乐部
  1、为提供给会员更多户外的专业知识,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2、为参加者购买短期的旅游意外保险
  3、对知名户外线路划分等级的,告诉别人,什么地方能去,什么地方不能去。
  4、俱乐部必须合法化,有经营许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必要时可向国家相应机构支付一笔钱“先行赔付”,如果出现问题,可直接从中扣除。
  5、俱乐部的活动性质尽量平民化,避免有一定危险系数的探险活动(可由专业的探险公司去做)。作好普及户外的大市场,大家都知道买可乐的比卖WHISKEY的要赚多了。大众市场潜力无穷,有得赚。
  6、全行业实行红名单黑名单制。安全运行达*年的获红名单,出事故的上黑名单,多次出现取消其经营资格。
    关于领队
  1、公开户外危险系数:向参加活动的队员阐述活动的危险性以及不可预见性所带来的同样不可预见的事故。同时,评估参与者是否适合参加所组织的活动。
  2、领队必须职业化。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考核,有高收入,能提供专业和人性的服务,给予队员高度的信任。
    关于参加者
  1、合理的选择一些适合自己(根据自身的技术水平来选择)参与的活动和选择一个有经验、有技术保证的领队
  2、谨慎的对待天气等问题
  3、户外出行,量力而行。参与活动,首先必须有这样的意识:了解自己是否适合参加这样的活动,了解所参加活动的危险性,以及在参加前对自己的安全保障做好保证。参加者如果对自己身体不了解,或者对户外不了解就不应该参加。
  4、在活动中,有组织、有纪律、懂得服从
    关于政府、行业协会
  1、现在户外运动越来越普及,参与的人员参差不齐,组织人员也是。部分参与者的安全意识不强,组织纪律性差。国家或者行业协会应加强管理力度。
  2、规范俱乐部以及活动,出台相关的法律条款。
  3、整顿俱乐部行为,完全进入旅游管理模式,做到“有组织,有纪律”,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机构。现在的体育机构只是审查俱乐部的资质,没有具体去管理活动,很难杜绝事故;
  4、最好出一个权威的资格认定,让更多的组织方规范化。真正建立完善的领队资格认定。
  5、把户外运动按难度分级处理,制定不同的安全条例。包括参与者组织者的权利义务,二者都很重要。
  6、把风险分散化,最好是用保险去分散风险!
  7、成立中国的救援体系,将损失降到最小。
    关于大众传媒
  大众媒体应引导顾客参加普及的户外活动。避免过于专业化。
    关于户外行业
  避免这个风险,应该去掉AA制,需要所有的户外从业者把这个行业规范化并商业化,这样既能使健康又能壮大户外行业。
    结语篇
  再次感谢大家对本栏目的支持,在总结网友发言的过程中,让我体会最深的是网友激烈的争论与精辟的分析都表达了一个共同的愿望,那就在保证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充分的享受户外的乐趣。然而户外活动,因为存在一定的风险,意外事故还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AA制仍很普遍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在责任的承担上也会产生很大的分歧。
  其实不管最后责任由谁负责,损失都是不可避免,当造成生命死亡时,谁又能承担的起呢?但是,痛苦的教训留给人们最有价值的东西就是反思与总结后产生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当然,这也需要各个方面的通力协作使它贯彻执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正如一网友所说,虽然户外活动能让我们在其中体验到生活的意义,进而更迷恋生活,更热爱自然,更珍惜生命,更关心家庭,更善待他人。但户外活动相对于我们整个生活,相对于我们的生命,相对于我们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是次要的,甚至是微不足道,可有可无的。而且父母赐予我们的生命,我们应该珍惜。所以,户外出行不是户外冒险,希望组织者和参与者一定要冷静出行。出去玩是为个开心,请不要变成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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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笑寒霜 发表于 2007-2-10 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既然做为一个义工,是将自己的爱心送给人,所以更应该听从指挥。这更是个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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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笑寒霜 发表于 2007-2-10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女孩露营遇山洪夺命 发帖人赔偿16万众“驴友”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   2006年11月22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近期受到普遍关注的首例自助游时遇山洪爆发,死者亲属状告同行12名“驴友”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7日,被告梁某用“色狼回心转意”的网名,在南宁时空网发贴,召集网友报名到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贴子内容为:“7月8、9号赵江泡水FB,有人要一起吗?这地方我想也有很多人知道了…这周周末人还要继续,有人要一起来吗?电话:1387717XXXX,要一起的报名了哦!好定人数,费用AA,应该每人60左右,明天周六8点正准时在安吉站集合”。

    受被告陈某邀请,受害人骆某(系两原告之女)答应与陈某一同前往参与活动。7月8日上午,共有包括骆某及另外11名被告在内的12名成员在南宁市安吉客运站与梁某汇集,在每人交付给梁某60元的活动费用后,乘坐由梁某提供的车辆前往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

    当晚,因活动区域的周围地势险峻,该团队就在赵江河谷裸露的较为平坦的石块上安扎帐篷露营休息,其中骆某与被告陈某同住一个帐篷。从晚上至7月9日凌晨,该团队露营地区连下了几场大暴雨。7月9日上午7时许,连场的大暴雨导致赵江山洪爆发,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亦被冲走。12名被告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基本脱离危险后,发现骆某已经失踪,遂打电话报警。此后,由两江镇政府组织的搜救队在赵江下游离事发地点大约3公里的三联村处河谷石缝中找到已经遇难的骆某的遗体。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在本次户外活动中,各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根据受害人骆某与各被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及当时的客观条件,各被告应否对骆某的死亡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责任比例应如何确定;2、原告诉请的各项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有何依据。

    法院认为: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户外探险活动相关的制度和法律规定,如发生人身损害事故,没有一个责任认定机制。而事后责任追究的缺失,就会造成户外探险活动事前的轻率化、盲目化。

    户外探险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表面上看,所有参与人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属自发参与活动,虽然彼此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来规范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且经常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来规定相互间不须对活动中因个人因素和不可抗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和伤害承担责任,即所谓的“免责条款”,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而在法学理论上,构成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本案中包括骆某生命丧失的事实、原告为办理丧葬适宜支出了各项费用而导致财产损失的事实和原告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2、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上,要求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

    因此,对于本案最重要的第1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应根据受害人骆某、被告梁某与其余11名被告在本次户外活动中的主观过错大小、事发当时的客观条件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本案的民事责任较为适宜。

    对被告梁某而言:首先,梁某是此次户外活动的发贴人,由其制定出行日期、路线、经费,召集人员汇合并安排车辆,其一系列行为均具有组织行为的特征,应认定其为组织者;其次,梁某向每一位出行队员都收取了60元的活动经费,虽名为AA制,但在其未能举证证明此次活动没有任何盈余又不曾退过款给队员的情况下,应推定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营利性质,又因其不具备进行营利活动的资质,故其行为具有一定违法性;第三,梁某作为活动的发起人,对探险活动的危险性应具有前瞻的意识,对指导队员认识困难、克服困难和危险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其却对天气形势判断失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选择了在南方的暴雨季节,在属于山洪下泻通道的河谷中安扎帐篷露营休息,且在当晚连下几场暴雨的情况下,既不安排队员守夜,也不组织队员及时撤离,最终发生骆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其行为已具备疏忽大意、疏于防范、未尽职责的重大过失,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必须承担本案中最重大的责任。

    对骆某和其余11名被告而言:首先,二者在户外活动中已经形成了一个团队,但却不顾当时的气候与环境,盲目跟随梁某前往,既没有任何人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也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风险的认识不足,均存在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观上亦有一定过错;其次,二者之间虽然没有身份上的关联关系,也不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职人员,如警察、消防队员或救护员,但基于有相约进行户外探险行为,在发生危险时,除具有对自身的救助义务外,也就具有了对他人进行救助的义务;第三,对于除梁某之外的11名被告而言,已经完成了自救义务,在当时的自然环境下救助他人的客观条件已实际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对于骆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仅需承担本案中最轻的责任,而对于骆某而言,在团队中既未完成自救的义务,也未完成救助他人的义务,故其在本案中应承担比除梁某之外的11名被告更重的责任。

    因此,本院酌定受害人骆某、被告梁某与其余11名被告按2.5:6:1.5的责任比例来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较为适宜。据此,法院判定被告梁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354万元,其余11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8385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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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少 发表于 2007-2-10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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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ging 发表于 2007-2-12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该如何说呢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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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山 发表于 2007-2-13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花了N个小时看了笑寒霜的转贴,其中真是分万分详尽,

一时也不知如何时说了,过了春节再说吧,

不要有心事,大家轻轻松松快快乐乐过春节!: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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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笑寒霜 发表于 2007-2-14 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意思不是想给大家什么压力。
既然有人提出安全问题,就尽量看看有什么好办法解决而已。
千万不要吓着人!
我还是会一如既往的关注着社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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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婷 发表于 2007-2-14 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总是会存在的,但事情还得继续去做,当然,那就要求我们更加自律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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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山 发表于 2007-2-14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痛苦,但也希望能继续,

也许以后的活动条条框框会更多,不知参与的人会怎想,真怕伤了任何一个人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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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笑寒霜 发表于 2007-2-14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网上问了个律师,他说最好就是参加的都买份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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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山 发表于 2007-2-16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是,执行起来真的好麻烦呀,这样要求的话,我想也没几个想参加活动了呵(...还不如少搞甚至不搞义工活动了,当然了,是剩余的经费全部用完在帮助对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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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笑寒霜 发表于 2007-2-16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刚搞起来就不搞了?
太可惜了!
安全问题我一看到广西的那个就有疑问了!
但不敢提出来而已,
现在有人提出了,所以就得想办法将风险降到最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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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哥 发表于 2007-2-17 02:23 | 显示全部楼层
买保险吧,甘样会放心有保障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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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山 发表于 2007-2-18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这么多次义工活动背后,其实我们作为组织者,

都是在担心中度过来的,

以后可能真的要求出行的人买一份保险和签字了呵(太对不起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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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笑寒霜 发表于 2007-2-19 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把他看做是管理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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