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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三号 于 2024-9-13 10:41 编辑
信府征〔2024〕24号
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17)〔2024〕67号批准信宜市2023年度第三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本次征收土地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信宜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征收土地位于信宜市信宜市钱排镇钱新村大窝、石桥头、塘坳一、长塘村民小组。
用地四至及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
本次征地涉及信宜市钱排镇钱新村大窝、石桥头、塘坳一、长塘经济合作社,总面积2.0465公顷(耕地1.3395公顷、园地0.5867公顷、其他农用地0.1203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一)征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征收钱排镇各类土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信宜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告》(信府〔2021〕11号)进行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征地补偿支付办法:被征收土地面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测量(丈量)登记核实,按照征地补偿的标准核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款项,由市自然资源局一次性分别划到各被征地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
(三)留用地及社会保障安置:征地留用地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有关规定安排;由市人民政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的规定缴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五、对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信宜市2023年度第三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7)〔2024〕67号)有异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裁决,但征地补偿安置异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信宜市2023年度第三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7)〔2024〕67号)
信宜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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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17)〔2024〕63号批准信宜市2024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征收土地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信宜市城镇建设用地。
本次征地涉及信宜市怀乡镇含沙经济联合社,总面积1.0392公顷(均为建设用地)。
(一)征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征收怀乡镇各类土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阳春至信宜(粤桂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茂名信宜段)征地拆迁补偿参照标准的通知》(信府(2022)5号)进行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征地补偿支付办法:被征收土地面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测量(丈量)登记核实,按照征地补偿的标准核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款项,由市自然资源局一次性分别划到各被征地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
(三)留用地及社会保障安置:征地留用地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有关规定安排;由市人民政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的规定缴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五、对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信宜市2024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批复(粤府土审(17)〔2024〕63号)有异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裁决,但征地补偿安置异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信宜市2024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批复(粤府土审(17)〔202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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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17)〔2024〕70号批准信宜市2022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征收土地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信宜市城镇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位于信宜市钱排镇钱新村水路田、塘坳一、寨头村民小组,西垌村西垌头村民小组。
本次征地涉及信宜市钱排镇钱新村水路田、塘坳一、寨头经济合作社,西垌村西垌头经济合作社,总面积1.7493公顷(园地0.3983公顷、林地0.0144公顷、建设用地1.3366公顷)。
(一)征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征收钱排镇各类土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阳春至信宜(粤桂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茂名信宜段)征地拆迁补偿参照标准的通知》(信府〔2022〕5号)进行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征地补偿支付办法:被征收土地面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测量(丈量)登记核实,按照征地补偿的标准核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款项,由市自然资源局一次性分别划到各被征地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
(三)留用地及社会保障安置:征地留用地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有关规定安排;由市人民政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的规定缴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五、对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信宜市2022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批复(粤府土审(17)〔2024〕70号)有异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裁决,但征地补偿安置异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信宜市2022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批复(粤府土审(17)〔202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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