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信宜)罚字〔2024〕9号
刘**:
性别:男
民族:汉
公民身份号码:440921************
住址:广东省信宜市*****
2024年2月6日,我局会同茂名市信宜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经营的信宜市白坡胡须佬羊驴牛狗屠宰场进行检查,并委托茂名市信宜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经营的屠宰场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茂名市信宜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4022201)结果显示,你经营的屠宰场外排废水中氨氮为138mg/L、悬浮物为68mg/L,超过了《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4.3.3畜类屠宰加工一级标准限值(氨氮为15mg/L、悬浮物为60mg/L)。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4022201)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6日向你送达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信宜)告字〔2024〕5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随后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请求从轻行政处罚。经我局复核,确认你事后能积极整改,主动封堵原排放口,决定准予你登报向社会公开道歉承诺。你于2024年5月6日在《南方都市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从轻作出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七点§2.7.1“裁量起点7%、超标因子数目2个2%、超标8倍以上20倍以下15%”的裁量标准,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和本案整改情节,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00元)的罚款,具体罚款计算公式为:(2%+7%+15%)×100万元×50%=12万元。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代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