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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19日从信宜市城南****食品店以6.3元/斤的价格购进“花生米”50斤,总金额315元,用于其中学食堂制作早餐的花生和味粥(瘦肉花生粥)。当事人采购的上述“花生米”经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并检验,《检验报告》(№:B202409gdxy-42072)显示上述“花生米”的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于2024年9月20日和2024年9月27日使用上述批次“花生米”制作早餐的花生和味粥(瘦肉花生粥),已使用完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查明货值金额315元。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5000元,上缴国库。
违法行为类型:食品
行政相对人名称:信宜市第*中学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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