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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香蕉”的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含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可查明的货值金额15.9元,违法所得4.2元。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2元,罚没共3004.2元,上缴国库。
违法行为类型:食品
行政相对人名称:信宜市*汇食品超市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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