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案例
1、
9月17日,何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分界往根子镇方向行驶,车上加装的雨蓬碰到前面在路边行走的行人,造成行人倒地受伤,何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2、
11月7日,黄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高州市中山路由解放街往市政府方向行驶,碰撞一名步行横过道路的学生,造成学生倒地受伤,黄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3、
11月8日,吕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超越前面同方向的二轮摩托车时,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吕某某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20救护车,没有等救护车到场就驾车离开了现场。
目前,何某某、黄某某、吕某某等3人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肇事逃逸的后果
1、逃逸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保险不赔付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四条第八款: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刑事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