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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一男子销售“加料”猪皮获刑四年

发布者: 三号 | 发布时间: 2024-10-28 09:46| 查看数: 51| 评论数: 0|帖子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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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国计民生,事关社会大局稳定。然而却有人罔顾法律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猪皮”,最终锒铛入狱。
  基本案情
  2017年初,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私自在电白区某村开设猪皮加工场,并雇佣邓某甲、邓某乙在该工场内加工猪皮。在加工经营猪皮过程中,李某先使用过氧化氢及甲醛对猪皮原料进行泡制,再将泡制过的猪皮煮熟、晒干、炒油后销售给社会上不特定消费者食用。经统计,李某所经营的猪皮加工场从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非法生产有毒、有害猪皮成品约18150斤,销售金额约人民币178500元。
  2019年7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区公安分局对李某的猪皮加工场进行查处,当场查获猪皮原料、猪皮半成品、猪皮成品以及记账账本等物品一批。经检测鉴定,猪皮半成品、猪皮成品均有过氧化氢、甲醛残留。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出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刑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7000元;责令被告人李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茂名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案中,被告人李某为追求利益,在明知使用的过氧化氢、甲醛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罔顾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漠视国家法律权威。该行为不但违背了从业基本诚信要求,更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必须予以严惩。
  本案的裁判告诫了生产经营者在经营中必须遵守道德和法律底线,需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严禁在食品经营活动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切不可贪利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来源:茂名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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