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端掉一恶势力团伙首犯傅某获刑13年 名升网讯 信宜市区青年傅某等7人为了实现其 “发财梦”,结成恶势力团伙,干起了抢劫、盗窃等非法勾当,且屡屡得手。然而,多行不义必自毙。近日,这伙作恶多端的恶势力团伙在信宜法院获判。其中首犯傅某获刑13年,其他6人获刑12年至3年不等。 去年8月,信宜市区青年傅某,伙同社会人员卢某、王某权、王某、黄某武、梁某闻、陈某(年龄为19岁至30岁)等人经过商议,决定组成恶势力团伙敛取钱财。自去年9月至今年5月,该团伙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信宜城区为主要作案点,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今年5月8日凌晨约3点,傅某、卢某、王某权、王某与黄某武密谋在偏僻路段抢劫司机夺取财物。5人分别驾驶一辆小汽车(套假车牌)和一辆摩托车(2011年1月盗窃的赃车)持自制散弹枪和水果刀等作案工具,窜到该市北界镇西江温泉岭路段,强行将拉鸡经过的养殖场老板梁某驾驶的中型货车截停,然后数人用凶器打烂汽车驾驶室玻璃后抢走现金7500元、手机两部及证件、记帐本等物品。经信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部手机价值共2500元。 不费多少劲,就获得这么多钱财,使傅某等人的发财欲望更加强烈,胆子也更大,5人决定故伎重演。傅某通过“踩点”等形式,了解到该市市区某商务宾馆生意较好,便策划抢劫宾馆收银台钱财。今年5月13日凌晨,傅某等5人经事前密谋后,携带自制散弹枪、刀等作案工具,蒙面闯入该某商务宾馆,对宾馆服务员、保安进行暴力威胁,当场劫走宾馆柜台保险柜里的现金24000多元和一部手机(价值700元)。事后,傅某、卢某、王某权、王某和黄某武各分得赃款4000多元。 傅某为首的该恶势力团伙,除犯下抢劫、故意伤害等罪行,还涉及盗窃、非法持有枪支等恶行。 今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傅某、卢某、陈某3人经事前商量后窜到该市市区迎宾大道华侨度假村对面出租屋内将两辆摩托车盗走,一辆交给经营摩托车维修店的王某权使用。后王某权将其拆零卖掉;另一辆则用于团伙实施抢劫犯罪时使用。经信宜市物价局核价,两车价值合计为分别为2200元。 该团伙成员梁某闻为保护其开设的赌场,从该市丁堡镇一个绰号叫“大嘴”的人和茂名市茂南区鳌头镇一个绰号叫“高佬”的人手上各借来一支自制散弹枪,该两支枪后来亦成为傅某等人用于抢劫使用的工具。 综上所述,傅某、卢某参与抢劫两次,涉案金额31000多元及手机两部;参与盗窃一次,涉案金额2000多元。王某权、王某、黄某武参与抢劫两次,涉案金额31000多元及手机两部;梁某闻非法持有枪支两支;陈某参与盗窃一次,涉案金额2000多元。 警方在上述案件侦查过程中先后将傅某、卢某、王某权、王某、黄某武、梁某闻、陈某等人抓捕。信宜市检察院以傅某、卢某、王某权犯以犯抢劫罪、盗窃罪;王某、黄某武,犯抢劫罪;陈某、黄某武犯盗窃罪,于今年11月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 信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卢某、王某权、王某、黄某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持枪、械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傅某、卢某、陈某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某闻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7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傅某、卢某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实施抢劫的犯罪活动过程中,被告人傅某、卢某、王某权、王某、黄某武均为抢劫犯罪的主犯,其中被告人傅某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大,卢某等4人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在盗窃的共同犯罪过程中,是被告人傅某召集和实施盗窃,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全部的犯罪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卢某、陈某是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傅某有期徒刑13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6500元;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12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6500元;被告人王某权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黄某武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梁某闻有期徒刑3年。 茂名晚报记者成城 通讯员杨洪波 陈严报道 |